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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关于送达张某平《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关于送达张某平《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3月16日09时5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张某平《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张某平:

  我局于2022年3月14日对你个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2〕19号),由于你电话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3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稽处〔2022〕19号

张某平:(纳税人识别号:510322********7016)

  我局于2021年12月20日至2022年2月14日对你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于2018年7月12日向北京博得宝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购入一辆机动车,已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金额510931.03元,税额81748.97元,价税合计592680元)。车辆已交付,但尚未在北京缴纳车辆购置税。

  后经多次转手,该车于2019年8月转售给了檀某某,2019年8月19日在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缴纳了车辆购置税35,398.23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3号)第五条、第九条的规定对你购买车架号为WBA7E0105JB229906机动车的行为按差额补缴车辆购置税15694.87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加收滞纳金。

  限你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缴纳入库。逾期未缴清的,我局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采取强制执行。

  你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3月14日

链接:关于送达张某平《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17日16时3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张某平《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张某平:

   我局于2022年5月17日对你个人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榕税稽通〔2022〕0517号),由于你电话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5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榕税稽通〔2022〕0517号

张某平:(纳税人识别号:510322********7016)

  事由:我局对你个人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稽处〔2022〕19号),并于2022年4月15日完成公告送达,但你至今未缴纳税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

  通知内容:限自收到本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台江区税务局办理入库手续,并及时将缴款凭证复印一份报我局备案。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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