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南税一稽告字〔2022〕7号)
发布时间:2022年05月20日16时0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南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南税一稽罚告〔2022〕101号)的公告
南税一稽告字〔2022〕7号
南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70056730892XH):
我局于2022年4月21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南税一稽罚告〔2022〕101号),经直接送达无效后,你公司负责人郑礼平同意邮寄送达并提供邮寄地点,4月26日通过EMS(邮寄地址:南平市延平区玉屏山(综)B#***室)向你公司负责人郑某某进行邮寄送达,5月12日EMS退回并写明“拒签”。经电话联系郑某某(电话189****1889)本人,无人接听电话。由于你公司拒签,相关文书已无法直接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三十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5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南税一稽罚告〔2022〕101号
南平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7***92XH)
对你公司(地址:南平市延平区***室)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6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公司2012年取得预收购房款收入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你公司2011年取得“天元化纤限价房”项目后开工建设,于2012年7月17日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2012年7月起陆续与购房户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预收购房款,同时进行账务处理。你公司2012年账面记载实现的预收购房款共计38491439.5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你公司2012年应依法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1924571.98元(38491439.59×5%)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附征134720.04元(1924571.98×7%)。
2013年3月15日,原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南平工业园区税务分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对你公司2012年度收取天元化纤限价房购房款未按规定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事项,责令限期改正。
以上涉税问题主要有你公司2012年预收账款明细账及相关凭证,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询的纳税申报情况,郑某某询问笔录和原财务会计询问(调查)笔录,《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南工地税限改〔2013〕2号)等税务文书,南平市政府关于“天元化纤限价房”建设批复文件等相关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变更协议等,你公司与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2012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相应的税费而拒不申报的行为属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之规定,你公司2012年度的税收违法行为已超过5年,对你公司2012年度的偷税行为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二)你公司2013年取得预收购房款收入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你公司2013年账面记载实现的预收购房款共计761461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你公司2013年取得预收购房款收入应依法申报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380730.80元(7614616×5%)及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营业税附征26651.16元(380730.80×7%),上述税款从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一直未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我局于2021年12月30日依法向你公司送达了《税务事项通知书》(南税一稽通〔2021〕1090号),通知你公司对2013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相应的税费进行纳税申报。你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依法进行纳税申报。
以上涉税问题主要有你公司2013年预收账款明细账及相关凭证,税收征管信息系统查询的纳税申报情况,郑礼平询问笔录和原财务会计询问(调查)笔录,南平市政府关于“天元化纤限价房”建设批复文件等相关文件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及变更协议等,你公司与购房户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国家税务总局南平市税务局税收风险管理局提供的相关证据材料,《税务事项通知书》(南税一稽通〔2021〕1090号)及邮寄送达收据为证。
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你公司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2013年销售不动产营业税及相应的税费而拒不申报的行为属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2021年第1号)之规定,拟对你公司2013年度的偷税行为处以不缴税款407381.96元(380730.80+26651.16)1倍的罚款,即407381.96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