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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上述税款已超过5年追征期,因此本次检查不再补缴上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滞纳金

关于送达福州***服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11日15时3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字体: 大 中 小 分享到:

关于送达福州***服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信和服饰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6月28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107号)。由于你公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107号

福州***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10***50813):

  我局于2021年5月12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闽侯县***号)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的发票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于2015年1月取得徐州***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1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200143130,发票号码:09396812-09396819、发票代码:3200144130,发票号码:11765140-11765147、发票代码:3200142140,发票号码:24343466,品名:不详,发票金额合计1511274.63元,发票税额合计256916.67元,价税合计1768191.30元)。

  经查询未认证的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代码:3200143130,发票号码:09396812-09396819、发票代码:3200142140,发票号码:24343466),发票金额805597.70元,发票税额136951.60元,价税合计942549.30元;于2015年1月认证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发票代码:3200144130,发票号码:11765140-11765147),认证抵扣金额119965.07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徐州敬涛纺织品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你公司应补缴2015年1月增值税119965.0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5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5998.25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5年1月教育费附加3598.95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应补缴2015年1月地方教育费附加2399.3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取得虚开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你公司取得徐州敬涛纺织品有限公司开具的17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1511274.63元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补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上述税款已超过5年追征期,因此本次检查不再补缴上述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费附加及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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