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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州市税务局:福州某贸易公司在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及收付款凭证,税务稽查罚款1万

关于送达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7月27日15时21分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的公告

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3UQ09A):

我局于2022年7月26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榕税一稽罚告〔2022〕53号),由于你公司已失联,文书无法送达,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后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榕税一稽罚告〔2022〕53号

福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UQ09A):

  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福州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8月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公司在检查过程中提供虚假的购销合同及收付款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的规定,拟处以罚款10000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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