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送达福州福永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08日16时2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
关于送达福州福永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的公告
福州福永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2年7月19日对你公司做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榕税一稽处〔2022〕203号),由于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文书无法以直接、委托、留置、邮寄方式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将该文书以公告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榕税一稽处〔2022〕203号
福州福永贸易进出口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10075939907XJ):
我局于2021年6月3日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州市鼓楼区杨桥路99号三友大厦10层A单元)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涉税违法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纳税人状态为非正常,实际走逃(失联)。
(二)你公司于2019年5月至12月取得郑州全成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的5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品名:*木制品*木柜板、*家具*木柜、*家具*木台、*家具*木桌、*家具*木床,发票金额:49076903.37元,发票税额:6379998.13元,价税合计:55456901.50元。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对上述发票发出调查函,取得对方主管税务机关的复函类型为“存在不予退(免)税发票”,具体是“供货企业销售的自产货物,其生产设备、工具不能生产该种货物”。上述发票均已于2019年申报出口退税,退税额6379997.28元,截至本检查期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已追缴其中5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的退税款174415.08元,并已入库。另外47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退税额6205582.20元。
以上事实有书证为证,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未签字确认。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1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取得郑州全成木业有限公司的用于申报出口退免税的52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应追缴已退税款合计6379997.28元。由于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已追缴部分已退税款174415.08元,实际应追缴你公司已退税款6205582.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的规定,你公司对应销售收入按出口当月1日美元对人民币汇率中间价计算折合人民币,应追缴你公司2019年视同内销增值税5671256.32 元(见下表)。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2019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96987.93元。(见下表)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2019年教育费附加170137.69元。(见下表)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应补缴你公司2019年地方教育费附加113425.13元。(见下表)
出口日期所属月份 |
美元离岸价 |
当月1日汇率 |
视同内销收入(含税) |
增值税 |
城市维护建设税 |
教育费附加 |
地方教育费附加 |
201905 |
206871.6 |
6.7344 |
1393156.10 |
160274.60 |
11219.22 |
4808.24 |
3205.49 |
201906 |
292039.87 |
6.8896 |
2012037.89 |
231473.39 |
16203.14 |
6944.20 |
4629.47 |
201907 |
2773338.13 |
6.8716 |
19057270.29 |
2192429.33 |
153470.05 |
65772.88 |
43848.59 |
201908 |
729776.46 |
6.8938 |
5030932.96 |
578779.90 |
40514.59 |
17363.40 |
11575.60 |
201909 |
1344614.39 |
7.0883 |
9531030.18 |
1096490.20 |
76754.31 |
32894.71 |
21929.80 |
201910 |
578090.37 |
7.0726 |
4088601.95 |
470370.14 |
32925.91 |
14111.10 |
9407.40 |
201911 |
571414.92 |
7.0437 |
4024875.27 |
463038.75 |
32412.71 |
13891.16 |
9260.78 |
201912 |
591841.97 |
7.0262 |
4158400.05 |
478400.01 |
33488.00 |
14352.00 |
9568.00 |
合计 |
7087987.71 |
|
49296304.70 |
5671256.32 |
396987.93 |
170137.69 |
113425.13 |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上述补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条、第八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发布)第四条、第十二条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不符合规定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鼓楼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福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7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