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尤溪县税务局梅仙税务分局:占用林地用于乡村出行道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尚存在耕地占用税未申报缴纳

关于送达罗某治、欧某铭2户纳税人《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年08月30日08时3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三明市税务局

治、欧铭2户纳税人:

我局对你单位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现将文书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

2022年8月30日  

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梅仙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尤税梅仙通〔2022〕2265号

治(350426********7017):

事由:你2018年11月份以来,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梅仙镇梅仙村“大际坪”山场043林班01大班030、040、820小班占用林地用于乡村出行道路,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1565平方米,尚存在耕地占用税未申报缴纳,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实施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你单位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于送达之日起7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梅仙税务分局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梅仙税务分局税务事项通知书

尤税梅仙通〔2022〕2267号

铭(350111********0613):

事由:你2020年12月份以来,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在梅仙镇南阳村“蝙蝠垅”山场047林班08大班210、090、040、046小班占用林地,擅自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694平方米,未按规定期限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第二条、第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实施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等规定,你单位为耕地占用税纳税人,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通知内容:限你(单位)于送达之日起7日内携带相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事宜。

 国家税务总局尤溪县税务局梅仙税务分局

二O二二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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