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对泉州御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的公告
来源:福建省税务局
时间:2019年05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泉州御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4MA31DQJ30K):
我局于2019年5月2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19〕90176号),你公司走逃失联致使文书无法直接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该决定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5月21日
联系人:张润基、张育荣 联系电话:0595-22115360
税务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大楼1007室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稽处〔2019〕90176号
关于泉州御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决定
泉州御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4MA31DQJ30K):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工作部署以及福建省四部门打击虚开骗税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关于明确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第一波次集中打击案源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工作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于2018年10月18日至2019年3月22日对你公司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3月31日的增值税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泉州御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成立于2017年12月22日,系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00万元,注册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街道琯头社区万发街冠亚爱家C#1304,经营范围:承接室内外装修装饰工程、幕墙工程、园林绿化景观工程、建筑工程、土石方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地基与基础工程、消防设施工程、钢结构工程、保温工程的设计、施工;批发、零售:建筑材料(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机电设备、钢材、五金交电、照明器材。(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法人代表: 陈荣华,居民身份证号350321198309247736,身份证住址: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南日镇海山村东岐楼52号,手机号13655980737;财务负责人和办税人均是公司法人代表陈荣华。该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信息,而该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中载明的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福建海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科技支行,账号:100055697170081106;2017年12月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洛江区税务局。 2018年4月12日被原泉州市洛江区国家税务局税源管理一分局认定为非正常户。
二、违法事实
经查实,泉州御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2018年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无生产经营场地,无生产销售货物的能力,无购进和销售货物的流向,无购进和销售货物的资金流向,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开具“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锡锭、“黑色金属矿石”铁矿块、“花卉”紫薇、“公共安全设备”干粉灭火器、“公共安全设备”二氧化碳灭火器、“公共安全设备”悬挂式干粉灭火器、“公共安全设备”灭火器机头、“公共安全设备”消防水炮、“公共安全设备”灭火器阀芯、“公共安全设备”推车式灭火器高压喷管、“公共安全设备”灭火器压力表、“公共安全设备”手提式灭火器喷管等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上海蛎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旯舐贸易有限公司、陕西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兴市恭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发票代码: 3500164130,发票号码: 00097905-00097909;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00677863-00677867;发票代码:3500171130,发票号码:00708186-00708190,发票金额合计1496047.17元,发票税额合计254327.98元, 价税合计1750375.15元,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查询具体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日期 |
购方名称 |
物品名称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1 |
3500164130 |
00097905 |
2018-01-24 |
上海蛎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锡锭 |
99891.42 |
16981.54 |
116872.96 |
2 |
3500164130 |
00097906 |
2018-01-24 |
上海蛎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锡锭 |
99891.42 |
16981.54 |
116872.96 |
3 |
3500164130 |
00097907 |
2018-01-24 |
上海蛎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锡锭 |
99891.42 |
16981.54 |
116872.96 |
4 |
3500164130 |
00097908 |
2018-01-24 |
上海蛎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锡锭 |
99891.42 |
16981.54 |
116872.96 |
5 |
3500164130 |
00097909 |
2018-01-24 |
上海蛎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 |
*有色金属冶炼压延品*锡锭 |
99891.42 |
16981.54 |
116872.96 |
6 |
3500171130 |
00677863 |
2018-01-26 |
上海旯舐贸易有限公司 |
*黑色金属矿石*铁矿块 |
99886.73 |
16980.74 |
116867.47 |
7 |
3500171130 |
00677864 |
2018-01-26 |
上海旯舐贸易有限公司 |
*黑色金属矿石*铁矿块 |
99886.73 |
16980.74 |
116867.47 |
8 |
3500171130 |
00677865 |
2018-01-26 |
上海旯舐贸易有限公司 |
*黑色金属矿石*铁矿块 |
99886.73 |
16980.74 |
116867.47 |
9 |
3500171130 |
00677866 |
2018-01-26 |
上海旯舐贸易有限公司 |
*黑色金属矿石*铁矿块 |
99886.73 |
16980.74 |
116867.47 |
10 |
3500171130 |
00677867 |
2018-01-26 |
上海旯舐贸易有限公司 |
*黑色金属矿石*铁矿块 |
99886.73 |
16980.74 |
116867.47 |
11 |
3500171130 |
00708186 |
2018-02-06 |
陕西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花卉*紫薇 |
99829.06 |
16970.94 |
116800 |
12 |
3500171130 |
00708187 |
2018-02-06 |
陕西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花卉*紫薇 |
99829.06 |
16970.94 |
116800 |
13 |
3500171130 |
00708188 |
2018-02-06 |
陕西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花卉*紫薇 |
99829.06 |
16970.94 |
116800 |
14 |
3500171130 |
00708189 |
2018-03-15 |
宜兴市恭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公共安全设备*干粉灭火器、*公共安全设备*二氧化碳灭火器、*公共安全设备*悬挂式干粉灭火器、*公共安全设备*灭火器机头 |
99047.01 |
16837.99 |
115885 |
15 |
3500171130 |
00708190 |
2018-03-15 |
宜兴市恭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 |
*公共安全设备*干粉灭火器、*公共安全设备*消防水炮、*公共安全设备*灭火器阀芯、*公共安全设备*推车式灭火器高压喷管、*公共安全设备*灭火器压力表、*公共安全设备*手提式灭火器喷管 |
98622.23 |
16765.77 |
115388 |
合计 |
1496047.17 |
254327.98 |
175037515 |
以上违法事实有泉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洛江分局登记相关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洛江区税务局征管档案资料(包括非正常户认定表、失控发票信息查询表、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底账信息查询表、增值税抵扣凭证委托审核检查函、待审核检查增值税抵扣凭证清单、发票领用信息查询表、增值税申报表等)、福建海峡银行泉州分行出具的证明、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泉税稽协〔2018〕1W004号)及国家税务总局金华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的复函、涉嫌虚开给上海蛎稽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上海旯舐贸易有限公司、陕西泰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宜兴市恭泰消防器材有限公司的上述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等证据在案为凭。
三、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认定泉州御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无实际经营、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发票金额合计1496047.17元,发票税额合计254327.98元, 价税合计1750375.1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5〕57号)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8〕226号)第一条及第二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2010〕2号)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7号)第三十六条、以及《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10号)第三条之规定,对泉州御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三)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转发国务院法制办等部门〈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1〕8号文件)第一条第(三)项、《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等部门<关于完善我省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的意见>的通知》(闽委办〔2011〕59号)第三条第(二)项第1目之规定,因泉州御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涉嫌刑事犯罪,根据刑事司法优先原则,对该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税收违法行为暂不作出行政处罚。
四、告知事项
本案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19年5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