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一大金属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2022年第110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3-15 17:02:2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广州一大金属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83MA59BY816K):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111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0年5月13日至2022年3月9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增城区增江街经二路3号(厂房A1))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7年12月至2018年1月期间,对外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4份,发票金额合计211,513,809.19元,税额合计35,957,347.81元,价税合计247,471,157.00元,属于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详见《广州一大金属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
以上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一)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查询的纳税人登记信息、纳税申报信息、发票开具信息、进销比对信息、生产要素信息等资料;
(二)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4403000319102806391)及清单;
(三)相关物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
(四)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营业部提供的你单位的登记账户(账号:1209*******0888)的资金往来流水;
(五)广州市公安局增城区分局对你单位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你单位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214份,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虚开的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35,957,347.81元(详见《广州一大金属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处理上有争议,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水荫四横路110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11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三稽处〔2022〕111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广州一大金属有限公司开具发票明细表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2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