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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开票行为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未构成侵害客体。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东升镇志德农庄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0X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刘书华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中山税一稽 罚 〔2022〕 1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经检查,你单位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的行为。 你单位以“都乐小镇”的招牌对外经营,但实际的经营主体是“中山市东升镇志德农庄”,没有与其他企业共用经营经址,也没有与其他企业共用营业执照。 你单位法定代表人为刘书华,但实际上在2020年12月已由王俊勇(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3197610252511)开始接手进行试业经营,由于“中山市东升镇轩颖乡村小辣厨餐厅”与“中山市东升镇志德农庄”的实际经营者都是王俊勇,平时财务均由同一团队负责,办公设施未作详细区分,当时开票的人员未仔细核对,错把“中山市东升镇轩颖乡村小辣厨餐厅”的发票以“中山市东升镇志德农庄”开出。在上述业务中未发现你单位有收取任何开票手续费或介绍费的行为,不能证实其存在虚开发票的主观故意性;你单位开具的发票为针对消费者个人的增值税普通发票,无抵扣用途,因此上述开票行为并未造成国家税款损失,未构成侵害客体。根据现有证据,无法认定企业存在虚开发票的行为。 你单位在《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规定的整改期内以正确的销售方“中山市东升镇志德农庄”重新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44002000404,发票号码28083068,金额400元),中山市东升镇轩颖乡村小辣厨餐厅开具红字发票,发票代码:044002000404,发票号码:35117569,金额-400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项,你单位存在“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行为,我局已对你单位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你单位已在限期内改正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200元罚款。

罚款金额(万元): 0.0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1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4-1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446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446

地方编码: 4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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