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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阴阳合同房产交易被税务稽查!文书送达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文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29 10:59:00来源: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王某某(身份证号码:130402******2410):

我局于2022年4月29日对你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珠税一稽罚告〔2022〕8号,详见附件),告知拟对你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个人所得税150,534.2元)0.5倍罚款:即罚款75,267.10元。

你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 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 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 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珠税一稽罚告〔2022〕8号)。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满三十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联系地址:珠海市香洲区梅华西路66号409室

联系人员:郑懿 黄磊

联系电话:0756-2616099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4月29日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珠税一稽罚告〔2022〕8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珠税一稽罚告〔2022〕8号

王某某(身份证号码:130402******2410):

对你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6月1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其性质

你于2020年8月转让珠海市斗门区珠峰大道***房,于2020年9月21日在平沙税务局以成交价1,230,000元进行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8,266.42元。

买方赵某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井岸支行的账户(账号:6228480******712279),分别于2020年8月24日转入你个人账户(账号:622848******8897677)400,000元、2020年9月25日转入你个人账户300,000元。2020年9月25日赵虎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珠海斗门支行签订《个人购方担保借款合同》,合同抵押物清单列示:房屋地址斗门区***房,购房总价2,080,000元,以此贷款1,380,000元,你个人账户于2020年10月06日收到该笔贷款放款1,380,000元。至此你收到3笔转让该房产款项共计2,080,000元。故该房产实际成交价格2,08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8号)的规定,你少缴个人所得税150,534.2元。

(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你在转让上述房产纳税申报过程中利用阴阳合同少报转让收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拟对你偷税行为处少缴税款(个人所得税150,534.2元)0.5倍罚款:即罚款75,267.10元。

二、你有陈述、 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 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 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 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 2000 元(含 2000 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珠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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