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实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4-26 10:21:07来源:第一稽查局
惠州***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8011):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惠税一稽罚告〔2022〕49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4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惠税一稽罚告〔2022〕49号
惠州***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138011):
对你(单位)(地址:惠州市鹅岭西路***层)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5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广西南宁致繁商贸有限公司2016年8月12日开具的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500162130,发票号码01077993-01078000,01086001-01086017,金额合计2485683.70元,税额合计422566.30元,价税合计2908250元),购方为你(单位),上述发票已被证实虚开。
(二)经查询电子底账系统,你(单位)取得上述发票的其中16份发票于2016年8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270563.31元。
1.认定“非正常”情况
你(单位)2017年4月20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
认定原因为查无下落。
2.电话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情况
就你(单位)涉嫌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检查人员通过电话方式与你(单位)在“金税三期”系统登记的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联系方式130****1293)、财务人员李某(联系方式189****7128)进行联系,电话均无人接听。
3.实地核查情况
检查人员于2021年8月4日对你(单位)生产经营注册地址惠州市鹅岭西路***层进行实地检查,在其注册地址未发现有你(单位)在场,经现场工作人员确认,你(单位)未在该地址生产经营。
4.文书送达情况
检查人员于2021年8月4日向你(单位)邮寄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1〕272号)因无人签收被退回,检查人员于2022年1月19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7号),限你(单位)于2022年1月24日前向我局提供涉案的纳税资料,因号码无人接听被退回,已分别于2021年9月2日、2022年3月10日对上述文书进行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公告到期后,你(单位)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
5.银行流水调查情况
2021年12月29日检查人员依程序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惠州分行调取了你(单位)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区间对公账户银行流水,根据银行流水显示,你(单位)未从对公账户上支付过款项给广西南宁致繁商贸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涉嫌取得广西南宁致繁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7号)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是偷税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南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501000121031814656)、《关于广西南宁致繁商贸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南市税一稽协〔2021〕147号);
2.《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1〕272号)、《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7号)邮寄送达回执及文书公告;
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现场笔录》及现场视频录像光盘;
4. 相关的申报表、发票认证抵扣信息清单等资料;
5.2016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对公账户银行流水;
6.电话联系企业的录像光盘。
上述1至6项证据资料证实,你(单位)取得广西南宁致繁商贸有限公司虚开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7号)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是偷税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第十一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四)隐匿、销毁税收违法证据的” 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项第45目违法情节:“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偷税行为的”,违法程度:“严重”,“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7号)后,你(单位)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拟对你(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639528.81元(增值税270563.31元、城建税18939.43元、企业所得税350026.07)三倍的罚款,即罚款1918586.43元(639528.81*3)。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