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博罗县***文化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35PC00H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C00
法定代表人: 黄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322********361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惠税稽 罚 〔2022〕 1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纳税申报:(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二)……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第十三条“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月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缴纳税款。纳税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扣缴税款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六月三十日前,缴纳税款;税务机关通知限期缴纳的,纳税人应当按照期限缴纳税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八条“扣缴义务人向居民个人支付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次或者按月预扣预缴税款: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减除费用:预扣预缴税款时,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每次收入不超过四千元的,减除费用按八百元计算;每次收入四千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应预扣预缴税额。劳务报酬所得适用个人所得税预扣率表二(见附件),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预扣率。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第十一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第十九条“扣缴义务人有未按照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资料和信息、未按照纳税人提供信息虚报虚扣专项附加扣除、应扣未扣税款、不缴或少缴已扣税款、借用或冒用他人身份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
你公司支付校内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取得的劳务报酬,应当依法办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通过检查发现,你公司2019年度和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营业成本中存在涉及支付校内教职工参与校内课后服务取得的劳务报酬支出,未完成教职工的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代扣代缴义务。检查人员在2021年10月27日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稽税通【2021】529号)要求你公司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劳务报酬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税已扣缴税款等信息,并在完成扣缴申报后5日内向我局提供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完税证明等资料。 你公司已于2021年11月8日至11日进行了2019年7月至2020年12月校内教职工参与的劳务报酬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共申报9,033人次,申报劳务报酬收入金额7,820,085.50元,已补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共495,881.45元;因无法获得纳税人身份证等信息未申报720人次,未申报劳务报酬收入金额780,425.00元,未补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72,691.38元。其中扣缴申报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1,298人次,申报劳务报酬收入金额897,725.00元,已补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36,480.00元;未申报272人次,未申报劳务报酬收入金额256,445.00元,未补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23,265.50元。扣缴申报2020年度个人所得税7,735人次,申报劳务报酬收入金额6,922,360.50元,已补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459,401.45元,未申报448人次,未申报劳务报酬收入金额523,980.00元,未补扣缴个人所得税税额为49,205.88元。
处罚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第二条“关于扣缴义务人扣缴税款问题: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或补收。”的规定,2019年至2020年你公司应预扣预缴个人所得税劳务报酬金额共568,572.83元(其中2019年59,745.50元、2020年508,827.33元),2021年11月8日至11日已补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共495,881.45元,未补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72,691.38元,责成你公司对2019年至2020年应扣未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72,691.38元进行补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1号 )第十一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六十九条 “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处应扣未扣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341,143.70元(计算:568,572.83×60%)。
罚款金额(万元): 34.1143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4-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300MB2D022127
地方编码: 4413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