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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房地产代理公司偷税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时间:2022-05-07 08:37:06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中山市***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KM4H)

我局对你公司税务违法行为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我局无法与你公司取得联络,无法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山税一稽罚[2022]23号)。

决定书主要内容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77124.5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7,124.5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doc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中山税一稽罚〔2022〕23号

中山市***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00***0KM4H)

经我局(所)于2021年11月25日至2022年3月22日对你(单位)(地址:中山市东区***房)2017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单位2017年少申报收入4314849.48元,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企业所得税。

经检查,你单位于2017年4月1日至4月15日期间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50份,发票代码:4400163320,发票号码:19934935至19934947;发票代码:4400164320,发票号码:21719788至21719796、21720349至21720376,上述50份发票金额合计4314849.48元,该部分收入没有申报相关税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征收率为百分之三。”、第十三条“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应纳税额计算公式:应纳税额=销售额×征收率”的规定,你单位2017年少缴增值税129445.4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改)规定,你单位少缴2017年城市维护建设税9061.18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三次修改)第二、三、六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规定,你单位少缴2017年教育费附加3883.36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少缴2017年地方教育附加2588.91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三)擅自销毁账簿的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及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原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第二条“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表修订如下:……其他行业-中介服务业……20%”等规定,你单位少缴2017年企业所得税215742.4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照片;(2)主管税务分局走逃(失联)证明及非正常户认定表;(3)你单位领用发票明细表及开票明细表;(4)银行账户流水;(5)外调取证资料。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77124.57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177,124.57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东区税务分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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