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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东莞市某包装材料公司取得虚开发票抵扣因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包装材料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06319B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0945***19

法定代表人: 苏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360622********0748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一稽 罚 〔2022〕 4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是一户有限责任公司,纳税识别号为91441900094506319B,经营地址位于东莞市***栋首层,法定代表人是苏春英(原法定代表人黄某某,于2017年7月11日进行变更),主要经营范围为批发:产销、加工:包装材料、包装制品、塑胶制品、电子产品。自2014年5月1日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经检查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于2016年8月取得由茂名永顺鑫石化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发票代码为4400154130,发票号码分别为21406716、21406717、21406718。金额共计为239,353.41元,税额共计为40,690.09元,价税合计为280,043.50元。根据来函资料与检查人员的调查情况证实,你公司在没有发生真实业务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李冬阳、杨明东、梁林、周小宗等人与茂名永顺鑫石化有限公司获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形成了资金回流闭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稽查局2021年9月29日发出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44409000121092933711)证实,上述3份发票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不得抵扣进项税款,不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合法凭证。 你公司于2016年8月期间已持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到原东莞市国家税务局东城税务分局申报抵扣税款,抵扣税款40,690.09元。你公司已于2021年11月22日在所属期2016年8月对上述税款作进项转出处理,并加收滞纳金38,472.48元。同时在所属期2016年8月补缴了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2,848.31元、教育费附加1,220.70元、地方教育附加813.80元,并加收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2,693.08元。 你公司将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列支入2016年成本费用,所购材料于当年度耗用完毕。你公司称无法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提供证明资料。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在未发生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利用他人开具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达到少缴应纳税款的目的,已构成偷税。由于本案所涉及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已超五年时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不再给予行政处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原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处以百分之五十罚款,罚款合计34,756.52元(69,513.04×0.5)。

罚款金额(万元): 3.475652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4-2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4-2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D02116W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D02116W

地方编码: 4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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