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佛山市***物业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5-20 09:46:4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2022年第95号)
佛山市***物业有限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佛税一稽处〔2022〕365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上述文书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佛税一稽处〔2022〕365号
佛山市***物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6***N3WA0J)
我局于2021年3月8日至2022年4月28日对你单位(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层)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8年至2020年期间出让位于佛山市禅城区绿景东路13号的鄱阳城***小镇A栋、B栋物业。与受让方签订《物业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收取款项107275068元,记入其他应付款科目,未申报相关税费,未开具发票。后你单位该业务发生退款事项,实际退款金额合计13346201元,实际收取物业使用权出让款金额合计93928867元。
你单位出让物业使用权收取出让款未申报纳税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造成少缴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的违法行为。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增值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的规定,你单位出让物业使用权收取出让款的行为,应按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征收增值税,追缴增值税8276994.02元。
(二)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合计579389.58元。
(三)教育费附加: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的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合计248358.02元。
(四)地方教育附加:根据《关于统一地方教育附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0〕98号)第二条、《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 号)第六、第十条的规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165572.02元。
以上追缴税费合计9270313.64元。
(五)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
1.对你单位收取物业使用权出让款未按期申报纳税至退款期间,加收增值税滞纳金392771.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滞纳金27495.61元,合计420267.29元。
2.对追缴增值税8276994.0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79389.58元,自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将上述税费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