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揭税稽公〔2022〕6号
发布时间:2022-06-06 17:37:2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揭阳市吉成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5201789495417):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揭税稽强扣〔2022〕4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揭阳市榕城区建阳路中段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509室)领取《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揭税稽强扣〔2022〕4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上述《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揭税稽强扣〔2022〕4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揭税稽强扣〔2022〕4号)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6月6日
附件: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揭税稽强扣〔2022〕4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揭税稽强扣〔2022〕4号
揭阳市吉成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520178949541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2年5月31日起从你(单位)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东山支行账户(账号:485040820018010004014)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罚 款(大写): 壹仟伍佰零陆万贰仟伍佰玖拾叁元柒角柒分(¥15062593.77)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壹仟肆佰肆拾伍万零伍佰肆拾叁元叁角零分(¥14450543.30)
合 计(大写):贰仟玖佰伍拾壹万叁仟壹佰叁拾柒元零角柒分(¥29513137.07)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揭税稽公〔2022〕5号
发布时间:2022-06-06 17:35:3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广东洪海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5201737576987):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揭税稽强扣〔2022〕3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揭阳市榕城区建阳路中段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509室)领取《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揭税稽强扣〔2022〕3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上述《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揭税稽强扣〔2022〕3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揭税稽强扣〔2022〕3号)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6月6日
附件: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揭税稽强扣〔2022〕3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揭税稽强扣〔2022〕3号
广东洪海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520173757698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2年5月31日起从你(单位)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江南支行账户(账号:485040830010141060670)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罚 款(大写): 玖佰叁拾壹万柒仟伍佰壹拾叁元玖角肆分(¥9317513.94)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陆佰贰拾万肆仟肆佰壹拾壹元叁角贰分(¥6204411.32)
合 计(大写):壹仟伍佰伍拾贰万壹仟玖佰贰拾伍元贰角陆分(¥15521925.26)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揭税稽公〔2022〕7号
发布时间:2022-06-06 17:38:57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广东华美堂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5201789495409):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揭税稽强扣〔2022〕5号)(见附件)。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揭阳市榕城区建阳路中段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509室)领取《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揭税稽强扣〔2022〕5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上述《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揭税稽强扣〔2022〕5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揭税稽强扣〔202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6月6日
附件: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揭税稽强扣〔2022〕5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揭税稽强扣〔2022〕5号
广东华美堂药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520178949540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条、第十七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2年5月31日起从你(单位)在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揭阳江南支行账户(账号:485040830018010001273)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罚 款(大写): 壹仟贰佰肆拾捌万柒仟玖佰贰拾陆元柒角叁分(¥12487926.73)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壹仟壹佰壹拾壹万陆仟柒佰壹拾伍元贰角贰分(¥11116715.22)
合 计(大写):贰仟叁佰陆拾万肆仟陆佰肆拾壹元玖角伍分(¥23604641.95)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二年五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