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河源市聚福华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6250825996509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082599650
法定代表人: 刘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511011********7057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河税二稽 罚 〔2022〕 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通过隐瞒销售收入、减少销项税额、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少报收入3,153,176.10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362,754.77元,造成多退留抵退税362,754.77元、少申报企业所得税收入3,153,176.10元。 你公司2019年因矿产开采需要购进3台挖掘机,其中:2019年3月30日购进2台挖掘机,型号分别为PC210LC-8M0、PC360-8M0,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复印件2份,金额合计2,353,448.28元、税额376,551.72元,价税合计2,730,000元,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并于次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已于2019年6月申报抵扣;2019年10月以租赁方式购进1台挖掘机,但从你公司账务处理、计提折旧、银行付款等资料来看,你公司是购买了上述挖掘机,取得了挖掘机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只是采用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挖掘机,型号为PC360-8M0,但因暂未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以金额1,663,716.81元暂估计入“固定资产”科目核算,并于次月计提折旧。 2020年6月30日、2021年6月30日,你公司与河源市安成土石方爆破有限公司签订2份协议,分别为《以物抵债协议》和《挖掘机转让协议》,约定将3台挖掘机抵债、转让给河源市安成土石方爆破有限公司,折价3,315,000元,合同约定截至2022年4月30日应取得收入3,153,176.10元。其中:《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你公司将2019年3月购进的2台挖掘机折价2,047,500元,1,398,274.73元用于抵偿你公司拖欠河源市安成土石方爆破有限公司的爆破工程款,差额部分649,225.27元由河源市安成土石方爆破有限公司分两期支付,目前你公司已通过基本账户(账号:80020000005462916)收齐款项;《挖掘机转让协议》约定你公司将2019年10月购进的1台挖掘机以1,267,500元转让给河源市安成土石方爆破有限公司,河源市安成土石方爆破有限公司分15个月支付给你公司,合同约定截至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应收取1,105,676.10元,实际已通过你公司基本账户(账号:80020000005462916)收取1,067,156.88元。你公司收到河源市安成土石方爆破有限公司上述款项后挂在“预收账款-河源市安成土石方爆破有限公司”科目,未开具发票也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你公司上述抵债、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增值税应税范围,应当开具增值税发票并申报纳税。你公司以3台挖掘机抵债及转让未开具发票为由未进行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一)项、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第四条规定,你公司采取分期收款的方式转让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根据你公司与河源市安成土石方爆破有限公司协议,截至2022年4月30日,你公司已实现含税销售收入3,153,176.10元,少报销项税3,153,176.10/1.13×13%=362,754.77元,造成多退留抵退税362,754.7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公司隐瞒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报收入3,153,176.10元,少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362,754.77元,是偷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偷税行为如何确定偷税数额和补税罚款的通知》(国税发[1998]66号)第一条第(一)项规定:你公司少报的销项税额362,754.77元即为偷税数额。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的偷税行为处偷税数额1倍的罚款,即362,754.77元。
罚款金额(万元): 36.275477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5-13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5-13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600MB2D02167M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河源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600MB2D02167M
地方编码: 4416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