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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税务局:东莞市某文具礼品公司法定代表人对税务检查人员的询问沉默不作答,不配合检查人员调查取证,阻碍正常纳税检查,罚款1倍逾30万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东莞市***文具礼品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54391K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39***91

法定代表人: 张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32901********2043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东税二稽 罚 〔2022〕 4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税收管理

违法事实: (一)检查情况及发现问题 经对你(单位)进行检查,检查中发现你(单位)存在账外经营的情况。 检查人员对你(单位)的账簿资料、银行账户等资料进行检查以及对你(单位)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唐某某询问发现,你(单位)2016年少报含税销售收入186,841.82元,2017年少报含税销售收入合计316,801.85元,2018年少报含税销售收入合计:487,421元,2019年少报含税销售收入合计:114,768元,你(单位)未就上述取得收入的情况开具发票,也未进行纳税申报。 综上,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造成你(单位)少缴增值税154,967.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748.37元、企业所得税139,898.28元、教育费附加4,649.01元、地方教育附加3,099.35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3号)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你(单位)销售货物未开具发票,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少缴税款的行为是偷税,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对检查人员询问沉默不作答,不配合检查人员调查取证,阻碍正常纳税检查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少缴的增值税154,967.4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748.37元、企业所得税139,898.28元处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302,614.11元。

罚款金额(万元): 30.26141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2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6-2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C8478X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东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900MB2C8478X7

地方编码: 44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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