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梅州市税务局:将采购的礼品赠送给非销售客户对象,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5XN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X

法定代表人: 洪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1421********111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梅税稽 罚 〔2022〕 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发票违法

违法事实: (一)虚假购进空调设备业务 你公司购进308台空调设备的业务存在库存不实、资金虚假的情况,我局认定此项业务为虚假购进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无实际业务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用来进项抵扣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偷税行为。 (二)取得虚假运输发票虚抵进项虚列成本 你公司取得的上述运输发票未发生实际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9份增值税发票虚抵进项虚列成本,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属偷税行为。 (三)存在应列未列销售收入的行为 1.你公司为了承接广州火箭军医院的工程项目,委托广州德道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州茗粤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无偿为广州火箭军医院提供过一些工程建筑服务,至今未确认收入,费用列入了当年的合同成本。 2.你公司购进货物已用于梅州市中医医院工程,但帐册上仍挂库存商品,进项已申报抵扣,但未做销售收入,未结转成本,未计提销项税额。 3.你公司购进家具用于平远县中医医院,成本列管理费用已结转,但未做销售收入,未计提销项税额。 4.你公司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将采购的礼品赠送给非销售客户对象,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9767.7元。 (四)虚假工资、个人消费、白条单据虚列成本虚抵进项 1.虚假工资费用列支成本 2.个人消费列支公司成本 3.取得白条单据列支业务成本 (五)多列业务招待费 经查,你公司2018年帐载销售收入130403.39元,列支业务招待费91243.2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规定,你公司2018年业务招待费可列支应为652.02元(130403.39×0.5%=652.02元<91243.20×60%=54745.92元),多列业务招待费90591.18元,应调增2018年的纳税所得额90591.18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增值税方面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中的“…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增值税合法有效的扣税凭证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规定:(1)你公司无实际交易,在2019年3月22日和2019年8月1日期间取得梅州好万家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用于进项抵扣,属于偷税,少缴增值税税款161085.18元,应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0542.59元(161085.1×50%);(2)你公司无实际交易,在2020年8月至12期间取得平远县伟荣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开具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属于偷税,少缴增值税税款26009.17元,应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3004.59元(26009.17×50%)。 2.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第(二)、第四十四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第十六条第(二)项、《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隐匿收入的偷税行为。造成2019年少申报销售收入470453.11元,少缴增值税52078.11元(81863×10%+96538.88×9%+270794.68×13%),应处少缴增值税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6039.06元;造成2020年少申报销售收入52035.4元,应追缴少缴增值税6764.6元(52035.4×13%),并应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3382.3元(6764.6×50%);造成2021年少申报销售收入81504.42元,应追缴少缴增值税10595.57元(81504.42×13%),并应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297.79元(10595.57×50%)。 3.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纳税人的交际应酬消费属于个人消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将与公司业务无关的个人消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列公司的差旅费等费用,并抵扣其进项税额的行为属于偷税行为。2018年少缴增值税1258.01元,应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629元(1258.01×50%); 2019年少缴增值税11180.67元,应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590.34元(11180.67×50%)。 (二)附加税费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因你公司2018年度少缴的增值税税额1258.01元,2019年度少缴的增值税税额224343.96元(11180.67+52078.11+161085.18),2020年少缴的增值税税额145211.24元(112437.47+26009.17+6764.6),2021年少缴增值税税额10595.57。你公司应补缴城建税2018年88.06元(1258.01×7%),2019年15704.08元(224343.96×7%),2020年10164.79元(145211.24×7%,其中7870.62元于2022年2月已申报),2021年741.69元(10595.57×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应对你公司2018-2021年少申报城建税18828元(88.06+15704.08+2294.17+741.69),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414元。 (三)企业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八项、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节、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三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80号)的规定,应对你公司2018年至2020年度的企业所得税作出如下处理处罚: 2018年度:调整后,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为-74485.45元〔-287316.40元(该司申报应纳税所得额)+212,987.91元-156.96元〕。 2019年度:调整后,你公司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32986.18元〔571132.73元(该司申报应纳税所得额)+347647.89元+626889.20元-26921.28元+212830.95(本次检查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额减少了2019年可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的规定,经计算,你公司的2019年应纳所得税额为128850.07元〔1000000×25%×20%+(1832986.18-1000000)×50%×20%〕。2019年实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97293.44元(125850.07-2019年已缴纳企业所得税额28556.6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2019年隐匿收入、虚列成本,造成2019年少缴企业所得税97293.44元,属于偷税,应予追缴,应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48646.72元。 2020年度:调整后,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为612254.97元〔567683.04元(该司已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909136.31元+1971133.59元-17425.35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规定,经计算,你公司的2020年应纳所得税额为30612.75元(612254.97×25%×20%)。2020年实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228.6元(30612.75-2020年已缴纳企业所得税额28384.1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公司2019年隐匿收入、虚列成本,造成2020年少缴企业所得税2228.6元,属于偷税行为,应予追缴,并应处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114.3元。 (四)个人所得税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第八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取得有关收入适用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项目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7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你公司在2019年至2021年期间,将采购的礼品赠送给非销售客户对象,造成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49767.7元。应追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4883.85元。

罚款金额(万元): 21.85446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6-27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6-27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梅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400MB2D022207

地方编码: 441402

备注: 441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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