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照明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U2Q98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U2Q9
法定代表人: 谭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22801********123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中山税稽 罚 〔2022〕 33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骗取留抵税退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在2021年经营期间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导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经检查,你单位在2021年2月至4月存在部分产品销售给个人客户取得收入没有申报纳税的情况,涉及未申报含税销售收入合计291,357.00元(即不含税销售收入257,838.05元)。货款是通过现金收取,已全部收齐,没有退款,没有退货。上述销售收入你单位没有开具发票,没有入账,也没有申报纳税,对应成本费用已入账。 经检查,2021年你单位隐瞒上述未申报销售收入,导致2021年4月所属期形成期末留抵税额7,837.05元并于2021年5月收到骗取的留抵退税7,837.0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二条第(一)款“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第五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按照销售额和本条例第二条规定的税率计算收取的增值税额,为销项税额。销项税额计算公式: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一)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为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采用销售额和销项税额合并定价方法的,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第一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7%和11%税率的,税率分别调整为16%、10%。”,《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十六条“纳税人以虚增进项、虚假申报或其他欺骗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处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的行为属于偷税,你单位2021年2月少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40,343.36元,造成少缴增值税4,164.72元;2021年3月少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78,930.09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0,260.91元;2021年4月少申报不含税销售收入138,564.60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9,093.32元(包含骗取的留抵退税7,837.05元)。你单位少缴增值税共计33,518.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问题的公告》(原中山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2018年第1号公告修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于偷税,你单位少缴2021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675.95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第三次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的规定,你单位少缴2021年教育费附加572.80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第一条“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的规定,你单位少缴2021年地方教育附加381.87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询问笔录;2.你单位送货单和现金收据复印件;3.企业情况说明;4.申报资料、主营业务收入明细账等:证明你单位上述销售收入没有申报,没有登记入账。 (二)你单位在2019年至2021年经营期间列支部分管理费用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未作纳税调整,少缴企业所得税。 经检查,你单位2019年在“管理费用-办公费”科目列支费用852.20元,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2020年在“管理费用-办公费”科目列支费用10,542.04元,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2021年在“管理费用-差旅费”科目列支费用8,516.75元,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你单位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以上税前列支的费用你单位分别于2019年至2021年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852.20元、10,542.04元和8,516.75元,在2019年至2021年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均未作纳税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第五条“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第八条“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第一款“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第三条“本公告执行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等规定,对你单位2019年至2021年未取得符合规定的税前扣除凭证的费用不得税前列支,对2021年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准予税前扣除。调增你单位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852.20元,调整后你单位少缴2019年企业所得税42.61元;调增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10,542.04元,调整后你单位少缴2020年企业所得税527.10元;调增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8,516.75元,调减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2,630.62元,调整后你单位少缴2021年企业所得税147.16元。你单位少缴企业所得税共计716.87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3,678.95元,对你单位以账簿上少列收入手段骗取留抵退税的违法行为处以骗取留抵退税款一倍的罚款7,837.05元。
罚款金额(万元): 2.151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1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7-1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521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