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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书(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书(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税务事项通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2022年第5019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7-21 17:10:4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广州***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7856U):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22〕731号),文书内容如下:

事由:限期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提供可以证实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 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通知内容:你单位在2015年至2017年期间,收到广州增城区石滩粮食管理所开具的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信息详见附件。上述发票金额合计67388856.76元,税额合计8669143.24元,价税合计共计76058000.00元。经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证实,上述81份发票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限你单位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如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提供下列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若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又未能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六条的规定,你单位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东风西路154号)领取《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二稽税通〔2022〕731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事项通知书》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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