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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广州某物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接受个人运输业务,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被税务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物流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6433X6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5***433X

法定代表人: 李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112********032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三稽 罚 〔2022〕 4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于2019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接受个人运输业务,取得浙江沈氏省心物流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份,发票代码: 3300192130、发票号码:32429974,发票代码:3300193130、发票号码:49846651、49846652,金额合计1,641,452.09元,税额合计147,730.80元,价税合计1,789,182.89元,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名称为*运输服务*无运输工具承运道路货物运输。 上述发票涉及的税额合计147,730.80元,已分别在2019年12月和2020年11月申报抵扣,其中在2019年12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53,994.16元、2020年11月税款所属期申报抵扣93,736.64元,共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共147,730.80元,你单位至今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上述发票涉及的金额合计1,641,452.09元,于2019年度及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作税前扣除,其中2019年扣除599,933.84元、2020年扣除1,041,518.25元,至今未作纳税调整。 上述发票经国家税务总局丽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证实为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凭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税款,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当期少缴增值税147,730.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341.15元,依法构成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当期少缴增值税147,730.8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341.15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共79,035.98元。

罚款金额(万元): 7.90359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7-20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7-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20XH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20XH

地方编码: 4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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