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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中山市某会计服务中心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03 10:13:4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中山市***会计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44200***415):

因无法与你单位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及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中山税稽通〔2022〕9196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中山税稽通〔2022〕9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8月03日

附件:

《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中山税稽通〔2022〕9196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中山税稽通〔2022〕9196号

中山市***会计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4420***02415):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 版)》有关规定,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签章)

2022年7月26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中山市***会计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44200***02415

注册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女性、居民身份证:442000********6101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4份,金额302.78万元,税额49.44万元;二、对外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1份,票面额累计0.03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上述开具的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1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没收违法所得26.59万元,处以罚款3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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