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时间:2022-08-03 10:13:41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中山市***会计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44200***415):
因无法与你单位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及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中山税稽通〔2022〕9196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中山税稽通〔2022〕9196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8月03日
附件:
《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中山税稽通〔2022〕9196号).docx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中山税稽通〔2022〕9196号
中山市***会计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4420***02415):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 版)》有关规定,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签章)
2022年7月26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中山市***会计服务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44200***02415
注册地址:广东省中山市***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女性、居民身份证:442000********6101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7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对外虚开增值税销项发票54份,金额302.78万元,税额49.44万元;二、对外虚开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11份,票面额累计0.03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上述开具的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11份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定性为虚开发票,没收违法所得26.59万元,处以罚款30.0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