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肇庆市***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1***ET49R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4***T49
法定代表人: 申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12821********2019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肇税一稽 罚 〔2022〕 1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在2020年至2021年经营期间将购进用于集体福利的货物抵扣了进项税额,存在少缴应纳税款的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公司在2020年至2021年经营期间购进货物用于集体福利,通过福利费记入经营费用和管理费用,同时记“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并勾选抵扣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抵扣进项税金额478.93元,未做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及相关人员对违法事实的陈述与确认;(2)你公司账簿资料证明你公司将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进行抵扣。(3)纳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用于集体福利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未做转出处理。
(二)你公司2021年存在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骗取留抵退税款的违法事实。 你公司2021年10月31日有一笔以收据收取的维修费480.00元,记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没有确认销售收入,没有进行纳税申报,存在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多退留抵退税款的违法事实。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情况说明、询问笔录证明违法事实及相关人员对违法事实的陈述与确认;(2)你公司账簿资料、纳税申报表证明你公司收取的维修费没有记入主营业务收入和申报纳税。(3)你公司提供的《退(抵)税申请表》、记账凭证、及《广东省农村信用社交易回单》等证明了你公司2022年申请并收到留抵进项税退税486.49元。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六条以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七类第45项的规定,你公司不列、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是偷税。鉴于你公司能够积极配合税务机关检查,2020至2021年度少缴税款占当年应纳税总额的比例分别为2.15%、0.05%,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公司少缴税款512.45元(增值税478.9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3.52元)的违法行为处以0.5倍的罚款256.24元,对你公司少列收入骗取留抵退税55.22元的违法行为处以1倍的罚款55.22元,罚款合计311.46元。
罚款金额(万元): 0.03114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8-01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8-0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200MB2D02618B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肇庆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200MB2D02618B
地方编码: 44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