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广东  >  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以虚假备案单证进行备案等违规退税的行为

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以虚假备案单证进行备案等违规退税的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揭税稽公〔2022〕15号

发布时间:2022-08-08 11:06:2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揭阳市鸿光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45202073489652):

因采用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以下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揭税稽罚告〔2022〕25号),内容详见附件。

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揭税稽罚告〔2022〕25号)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二二年八月八日  

附件: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揭税稽罚告〔2022〕25号).wps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揭税稽罚告〔2022〕25号

揭阳市鸿光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445202073489652):

对你公司(地址:揭阳市榕城区榕东湖心路中段北侧)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9月16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以虚假备案单证进行备案等违规退税的行为。

经检查,你公司2015年12月至2016年4月期间存在12单违规出口业务,涉及申报出口总价1455222.00美元,折合人民币9422401.28元,我局认定你公司上述12单出口业务属于违规行为,涉及出口金额9422401.28元,涉及免退税额1599935.54元,多退增值税税款1599935.54元。

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上级推送案源线索复印件。

2.原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及附件。

3.揭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揭阳市公安局空港分局提供的《户口注销证明》。

4.马士基(中国)航运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太平船务(中国)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

5.你公司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

6.税务稽查工作底稿(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我局拟对你公司处50000.00元罚款。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揭阳市税务局稽查局

二〇二二年八月八日

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内容(以下附录内容如有文字错漏,以正式文件为准)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依法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

纳税人依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第七十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四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六十三条 行政机关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一)较大数额罚款;

(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

(三)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第六十四条 听证应当依照以下程序组织:

(一)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五日内提出;

(二)行政机关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听证的时间、地点;

(三)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依法予以保密外,听证公开举行;

(四)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五)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席听证或者未经许可中途退出听证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行政机关终止听证;

(七)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八)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核对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由听证主持人在笔录中注明。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第九十六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

(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

(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

(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

十三、违章处理

(一)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1.未按规定设置、使用和保管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

2.未按规定装订、存放和保管备案单证的。

(二)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拒绝税务机关检查或拒绝提供有关出口货物退(免)税账簿、凭证、资料的,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规定予以处罚。

(三)出口企业提供虚假备案单证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

(四)从事进料加工业务的生产企业,未按规定期限办理进料加工登记、申报、核销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后再办理相关手续。

(五)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有违反发票管理规定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六)出口企业和其他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由主管税务机关追缴其骗取的退税款,并处骗取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由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按下列规定停止其出口退(免)税资格:

1.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不满5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半年以上一年以下。

2.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可以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以上一年半以下。

3.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不满250万元,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不满150万元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一年半以上两年以下。

4.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或因骗取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两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停止为其办理出口退税两年以上三年以下。

5.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省级以上(含本级)税务机关批准后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