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照明光电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758F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黄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中山税稽 罚 〔2022〕 3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为他人或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2019年度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经检查,你单位于2019年经营期间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收取开票手续费向中山市***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虚开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票日期:2019年10月15日,发票代码:4400193130,发票号码:24328777,货物名称:*照明装置*筒灯、*照明装置*路灯,不含税金额合计78,704.76元,税额合计10,231.62元,价税合计88,936.38元。你单位无相关出口资料,为了向政府申请补贴,你单位通过中介办理资料,经中介提供开票所需的购销合同资料,你单位开具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由中介交给***公司。***公司于2019年10月16日通过对公账户向你单位对公账户转账88,936.38元,你单位于当日通过财务人员的个人账户转回81,821.47元到中介个人账户,差额7,114.91元是你单位收取的开具发票手续费。中介于当日通过个人账户将资金81,821.47元回流到***公司指定的账户。你单位与***公司没有真实业务往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第三十七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行为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罚类别: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处罚内容: 没收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违法所得7,114.91元,并对你单位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0,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711491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8-0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8-0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521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521
地方编码: 44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