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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偷税罚款3倍

09-30 偷税罚款3倍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惠州市***商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8-12 16:14:52来源:第一稽查局

惠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3***69680G):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

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惠税一稽处〔2022〕38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惠税一稽罚〔2022〕10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8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税一稽罚〔2022〕101号

惠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1***9680G)

经我局(所)于2020年03月19 日至2022年08月09日对你(单位)(地址:惠州市***号房(仅限办公) )2015年01月01 日至2017年12月31 日接受陆河***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来函,陆河***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6月29日开具的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34140,发票号码09775936- 09775943,发票代码4400134140,发票号码09775962- 09775968,金额合计1488095.72元,税额合计252976.28元,价税合计1741072元)、2016年2月26日开具的1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14730575- 14730588,金额合计1398652.99元,税额合计237771.01元,价税合计1636424.00元)、陆河铺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2016年2月26日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14730303-14730306,金额合计301541.88元,税额合计301541.88元,价税合计352804.00元),购方均为易达辉商贸,上述发票已被证实虚开。

(二)经查询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商贸取得上述发票分别于所属期2015年6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252976.28元,于所属期2016年2月申报抵扣增值税税额289033.13元。

1.认定“非正常”情况

你(单位)已于2016年12月29日被认定为非正常户,认定原因为查无下落。

2.电话联系你(单位)相关人员情况

就你(单位)涉嫌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检查人员通过电话方式与你(单位)在“金税三期”系统登记的法定代表人罗某(电话1343***5557)进行联系,电话接听者称其非罗某本人,且不认识罗某;通过电话联系你(单位)在“金税三期”系统登记的财务负责人彭某某(电话1356***9095),该电话处于无法接通状态。

3.实地核查情况

检查人员于2021年7月16日对你(单位)生产经营注册地址惠州市***号房(仅限办公)进行实地检查,检查人员在其注册地址未发现有你(单位)公司在场,经现场物业人员确认,你(单位)未在该地址生产经营。

4.文书送达情况

检查人员于2021年10月20日向你(单位)邮寄了《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0〕165号)、《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税通〔2021〕37号)因号码机主非收件人本人被拒收退回,检查人员于2022年3月22日向你(单位)邮寄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18号),限你(单位)于2022年3月28日前向我局提供涉案的纳税资料,因号码机主非收件人本人被退回,已于2022年4月1日对上述文书进行公告送达。上述文书公告到期后,你(单位)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

5.银行流水调查情况情况

2021年12月29日检查人员依程序向中国银行惠州分行调取你(单位)登记的对公账户(账户1101*****4007)在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期间的银行流水。根据银行流水显示,你(单位)在此期间处于“休眠”状态无任何交易流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涉嫌取得陆河恒昌贸易有限公司、陆河铺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的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18)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是偷税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国家税务总局汕尾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24400000120031015716、44415000120031015576)、《关于陆河铺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汕尾税第一稽协〔2020〕3号)、《关于陆河恒昌贸易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汕尾税第一稽协〔2020〕2号);

2.《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检查通知书》(惠税一稽检通〔2020〕165号)、《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事项通知书》(惠税一稽税通〔2021〕 37号)、《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18号)邮寄送达回执;

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现场笔录》及现场视频录像光盘;

4. 与发票业务相关的申报表、发票认证抵扣信息清单、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资料;

5. 电话联系企业的录像光盘;

6.你(单位)对公账户(账户1101*****4007)的银行流水。

上述1至6项证据资料证实,你(单位)取得陆河恒昌贸易有限公司、陆河铺项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虚开3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18号)后,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是偷税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注:官方信息不全】

二、处罚决定

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经公告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惠税一稽限改〔2022〕18号)后,你(单位)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接受检查,隐匿税收违法证据,决定对你(单位)处不缴或者少缴税款732136.38元(增值税542009.41元、城建税37940.66元、企业所得税152186.31)三倍的罚款,即罚款2196409.14元(732136.38*3)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196,409.1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惠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八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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