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信宜市***大米经营部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409***4Y077F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江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922********003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茂税一稽 罚 〔2022〕 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骗税
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202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31日期间,采取会计账簿少计收入等隐匿销售收入手段,隐瞒所属期2022年3月销售收入119,910.09元,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所属期2022年3月少缴增值税66.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2元,以上税款合计68.51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在账簿上少列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所属期2022年3月增值税66.1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2元的行为,认定为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的偷税行为,处以你单位2022年3月少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税款一倍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68.51元。 以上应缴款项合计68.51元。 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信宜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将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罚款金额(万元): 0.00685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8-19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8-19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900MB2D01922B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茂名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900MB2D01922B
地方编码: 4409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