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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广东某智能科技公司销售口罩、温控器未报税被税务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东***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53626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5362

法定代表人: 李***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32522********1422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二稽 罚 〔2022〕 12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1、你单位在2020年3月至4月期间向广东江隆农机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欧珈再生医学抗衰生物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口罩、温控器,共取得含税销售收入3,972,000.00元,款项已通过未向税务机关报备的账户收取;你单位在2020年9月清理销售库存商品取得含税销售收入541,906.46元,款项已通过现金收讫。以上均未在账上作为收入反映,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纳税(费),造成少缴增值税519,298.97 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350.93 元、企业所得税10,109.70元。

 2、你单位在2020年期间遗失2020年1-4月的会计账簿、凭证等资料,经我局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穗税二稽限改〔2021〕48号)后,无法在限期内改正。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你单位的《未申报收入统计表》、《情况说明》等资料,证实你单位销售上述供货时取得货款收入的相关情况。 

(2)你单位相关银行账户资金交易资料,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以及相关人员的《询问(调查)笔录》,证实你单位上述收入款项已通过未报备银行账户和现金等方式收取,并隐瞒应税收入,未如实作账务处理; 

(3)你单位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企业所得税等纳税申报资料,证实你单位取得上述收入未如实申报纳税;

 (4)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你单位相关会计凭证、账簿等资料已因保管不善而不能提供; 

(5)经你单位签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证实你单位已确认上述违法事实。 我局于2022年7月29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二稽罚告〔2022〕116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定性偷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处以少缴增值税519,298.97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259,649.49元、处以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6,350.93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18,175.47元,处以少缴企业所得税10,109.70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054.85元。 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 28.487981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2-08-2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3-08-2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971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971

地方编码: 4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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