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350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28 17:32:3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广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01***QGQA87):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22〕110号),文书内容如下:
经我局于2020年9月7日至2022年7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62号天贵大厦4-8层(部位:6楼601)]2019年1月1日至 2020年5月31日的税费申报缴纳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取得收入金额共7,237,418.84元(含税),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其中: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实现应税收入金额89,569.00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服务收入86,960.19元;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实现应税收入金额3,056,117.97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应税收入2,967,104.83元;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实现应税收入金额3,102,697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应税收入3,012,327.18元;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实现应税收入金额662,663.58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应税收入643,362.70元;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实现应税收入金额326,371.29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应税收入323,139.89元。你单位2019年已申报免税销售额280,000.00元,隐瞒的应税收入5,786,392.20元(不含税),2020年隐瞒的应税收入966,502.59元(不含税),至检查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你单位所备案的银行账户提供的相关银行交易流水帐;(2)你单位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打印的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3)其他证据。
我局于2022年7月27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2〕78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也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拟对你单位按少缴增值税201,915.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134.07元、企业所得税1,522,174.36元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合计869,111.84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00,957.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7,067.04元,企业所得税罚款761,087.18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869,111.84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22〕110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穗税一稽罚〔2022〕110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28日
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广州)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2022年第90349号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28 17:31:34来源: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字号:[大][中][小]打印本页 分享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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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539号),文书内容如下:
我局于2020年9月7日至2022年7月26日对你单位[地址:广州市花都区天贵路62号天贵大厦4-8层(部位:6楼601)]2019年1月1日至 2020年5月31日的缴纳税费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5月31日期间以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取得收入金额共7,237,418.84元(含税),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应纳税款。其中:2019年4月至2019年6月实现应税收入金额89,569.00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服务收入86,960.19元;2019年7月至2019年9月实现应税收入金额3,056,117.97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应税收入2,967,104.83元;2019年10月至2019年12月实现应税收入金额3,102,697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应税收入3,012,327.18元;2020年1月至2020年3月实现应税收入金额662,663.58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应税收入643,362.70元;2020年4月至2020年5月实现应税收入金额326,371.29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应税收入323,139.89元。你单位2019年已申报免税销售额280,000.00元,隐瞒的应税收入5,786,392.20元(不含税),2020年隐瞒的应税收入966,502.59元(不含税),至检查日止未作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
上述事实由以下主要证据证明:(1)你单位所备案的银行账户提供的相关银行交易流水帐;(2)你单位在金税三期税收管理系统打印的增值税申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申报表;(3)其他证据。
二、处理决定
(一)增值税及相关税费方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1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等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5号)的规定,对你单位上述未申报销售收入应追征2019年增值税179,382.96元、2020年增值税22,532.28元,共计201,915.2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4,134.07元(其中:2019年1月至12月12,556.81元;2020年1月至5月1577.26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教育费附加6,057.45元(其中:2019年1月至12月5,381.48元;2020年1月至5月675.97元)。
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和《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第六条、第十条的规定,对你单位追缴地方教育附加4,038.31元(其中:2019年1月至12月3,587.66元;2020年1月至5月450.65元)。
(二)追征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应调增你单位2019年度应纳税所得额5,786,392.20元,上述应补缴2019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共21,525.95元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19年度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163,839.28元,调整后2019年应纳税所得额5,928,705.53元,应缴纳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482,176.38元,年度原已申报企业所得税8,191.96元,应补缴2019年度企业所得税1,473,984.4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一款、第二条第二款、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六条、第九十二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应调增你单位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966,502.59元,上述应补缴2020年度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共2703.88元相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2020年度原申报应纳税所得额0元,调整后2020年应纳税所得额963,798.71元,应缴纳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48,189.94(963,798.71*25%*20%=48,189.94)元,年度原已申报企业所得税0元,应补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48,189.94元;上述合计应追缴纳企业所得税共1,522,174.36元。
(三)加收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少缴增值税201,915.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134.07元、企业所得税1,522,174.36元,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因此,对你单位处以少缴增值税201,915.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134.07元、企业所得税1,522,174.36元的百分之五十处以罚款869,111.84元。
综上所述,你单位应补缴增值税201,915.2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134.07元、教育费附加6,057.45元、地方教育附加4,038.31元、企业所得税1,522,174.36元,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罚款869,111.84元。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花都区税务局将上述款项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单位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上述款项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地址:广州市天河区华夏路3号)申请行政复议。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地址:广州市白云区机场路131号)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539号)正本,否则,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上述《税务处理决定书》(穗税一稽处〔2022〕539号)正本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