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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通过签订两份合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09-29 阴阳合同偷税 我要评论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发布时间:2022-09-27 14:42:2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中山市***广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8669385M):

因无法与你单位有关负责人取得联系,无法直接送达及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山税一稽罚告〔2022〕43号)。

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伍小姐

联系电话:0760-88388667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山税一稽罚告〔2022〕43号)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9月27日

附件: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山税一稽罚告〔2022〕43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中山税一稽罚告〔2022〕43号

中山市***广场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42***669385M)

对你(单位)(地址:中山市***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11月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你单位2018年度存在通过签订两份合同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的行为,导致2018年少申报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

经检查,你单位2018年8月31日与秦坤媚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销售位于中山市阜沙镇聚福街18号之三911的房产,合同金额379,673.00元,2018年11月26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2350,发票号码04196049,发票金额361,593.33元,税额18,079.67元,价税合计379,673.00元,2018年11月27日按评估价格(不含税)388,199.00元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你单位2018年8月31日与秦坤媚就聚福街18号之三911的房产签订另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不含税)548,336.00元。根据《民事判决书》、收据、按揭合同、银行流水、购买方的情况说明等资料,确认该房产转让的真实交易金额为不含税548,336.00元。你单位通过签订两份合同的方式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申报缴纳房产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

你单位2018年9月1日与林江豪签订《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销售位于中山市阜沙镇聚福街18号之三811的房产,合同金额382,307.00元,2018年11月26日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发票代码4400172350,发票号码04196047,发票金额364,101.90元,税额18,205.10元,价税合计382,307.00元,2018年11月27日按评估价格(不含税)388,199.00元申报缴纳相关税费。你单位2018年9月1日与林江豪就聚福街18号之三811的房产签订另一份《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金额(不含税)545,280.00元。根据《民事判决书》、收据、按揭合同、银行流水、购买方的情况说明等资料,确认该房产转让的真实交易金额为不含税545,280.00元。你单位通过签订两份合同的方式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申报缴纳房产转让涉及的相关税费。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第三条第二款“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4月30日前自建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的行为属于偷税,你单位2018年少申报收入317,218.00元,少缴2018年增值税15,860.9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第五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少缴增值税,造成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于偷税,你单位少缴2018年城市维护建设税793.04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1年第588号第三次修改)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的规定,你单位少缴2018年教育费附加475.82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1〕10号)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你单位少缴2018年地方教育附加317.2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你单位少缴2018年印花税546.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第二条“下列凭证为应纳税凭证:……2.产权转移书据;”、第三条“纳税人根据应纳税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者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具体税率、税额的确定,依照本条例所附《印花税税目税率表》执行。应纳税额不足一角的,免纳印花税。应纳税额在一角以上的,其税额尾数不满五分的不计,满五分的按一角计算缴纳。”、《印花税税目税率表》“产权转移书据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印花税的行为属于偷税,你单位少缴2018年印花税546.8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第六条“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二)开发土地的成本、费用;(三)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成本、费用,或者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四)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五)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扣除项目。”、第七条“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七条“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四)旧房及建筑物的评估价格,是指在转让已使用的房屋及建筑物时,由政府批准设立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重置成本价乘以成新度折扣率后的价格。评估价格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确认。(五)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是指在转让房地产时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因转让房地产交纳的教育费附加,也可视同税金予以扣除。”、第十条第二款第三项“计算土地增值税税额,可按增值额乘以适用的税率减去扣除项目金额乘以速算扣除系数的简便方法计算,具体公式如下:……(三)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200%的,土地增值税税额=增值额×50%-扣除项目金额×15%”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土地增值税的行为属于偷税,你单位少缴2018年土地增值税157,474.9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第六条“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一)销售货物收入;(二)提供劳务收入;(三)转让财产收入;(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五)利息收入;(六)租金收入;(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八)接受捐赠收入;(九)其他收入。”的规定,你单位2018年少申报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367,920.77元,对应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准予税前扣除,调增2018年应纳税所得税367,920.77元,调减2018年应纳税所得税159,607.83元,调整后你单位2018年可结转以后年度弥补亏损额为6,052,181.45元。

(三)以上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广东省房地产买卖合同》、《房地产买卖合同》;2.购买方的情况说明、收据、《民事判决书》、法院资料、银行流水、按揭合同、借款收据等;3.申报资料、国土交易资料。

(四)你单位上述违法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拟对你单位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少缴税款174,675.69元百分之五十的罚款87,337.85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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