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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某家具有限公司私人账户收款偷税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家具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016930U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7***6930

法定代表人: 殷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122********304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一稽 罚 〔2021〕 121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2017年1月19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通过徐某某(建设银行广州从化支行 6236***23900871);殷某某(建设银行广东省分行 账号33248299***8294268,卡号62270033***076454);殷某某(农业银行从化雅居乐支行 6228***086797417879);邝某某(工商银行从化支行 6222083***8926740);殷某某(工商银行从化支行 62220***008926609)私人账户收取加工费 4,275,737.20元(含税, 其中2017年1,173,775.60元,2018年2,425,916.60元,2019年676,045.00元),未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你单位通过上述私人账户收取协助专卖店集中向建材市场统一采购款项19,181,346.40元(含税,其中2017年5,975,291.00元,2018年10,155,647.40元,2019年3,050,408.00元),该账外收入未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增值税及附加税费。 经检查人员发出《税务事项通知书》(穗税一稽 税通〔2021〕898号和1038号),你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及完整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必备资料,无法提供私人账户收款对应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造成少缴2017-2019年的企业所得税。你单位2017年1月19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间通过私人账户收取加工费及采购款项有关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正确核算相应成本费用等支出,难以查账征收企业所得税。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上述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少缴2017年1月至2019年10月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2017年、2018年、2019年企业所得税的行为属于偷税。对上述偷税行为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城市维护建设税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其中增值税罚款为1,617,839.5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为113,248.85元。

罚款金额(万元): 173.10883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15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1-15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地方编码: 4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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