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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税务局:广州市某餐饮有限公司偷税案

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市***餐饮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1***9BY453B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Y453

法定代表人: 朴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0111********3014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一稽 罚 〔2021〕 135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单位在2017年1月至2019年6月期间提供餐饮服务,实现含税收入8,246,485.39元,换算为不含税收入8,006,296.48元,其中:2017年396,644.15元,2018年5,061,928.54元,2019年1月至6月2,547,723.79元,至检查日止,没有按规定全额如实进行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223,990.83元和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3,004.25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1)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拉卡拉支付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提供的有关收款账户流水数据;(2)上海喔噻互联网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广州市青山绿水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注册账户信息;(3)相关银行提供的你单位银行账户往来明细表;(4)你单位相关所属期的明细账和纳税申报表等;(5)向你单位法定代表人等询问制作的《询问笔录》;(6)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及确认的相关附表;(7)经你单位确认的《税务稽查工作底稿》;(8)其他证据资料。 我局于2021年11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穗税一稽罚告〔2021〕131号)后,你单位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且未在限期内向我局提出听证申请。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你单位上述在账簿上不列、少列收入,不缴少缴增值税223,990.83元和城市维护建设税13,004.25元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对你单位上述少缴税款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合计118,497.55元,其中:增值税罚款111,995.4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罚款6,502.13元。

罚款金额(万元): 11.849755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1-22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1-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1709

地方编码: 44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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