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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税务局:中山税稽 罚 〔2021〕 36 号没有真实进口货物的情况下,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虚假纳税申报

行政相对人名称: 中山市***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20***98722X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杨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中山税稽 罚 〔2021〕 36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3年至2015年经营期间在没有真实进口货物的情况下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共190份,并抵扣了其中189份,抵扣税额10,101,782.03元。 1、你单位于2013年至2015年经营期间将只能自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出让或出借给深圳市鹏诠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诠公司)使用,为他人进口废塑料,被广东省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2019)粤05刑初4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的《刑事判决书》(2019)粤刑终1523号判决犯走私废物罪。你单位前法定代表人徐永详与现法定代表人杨碧莹均在上述刑事案件中确认了上述走私废物进口的事实。 2、你单位在上述走私废物案中,将只能自用的《许可证》交给鹏诠公司的李伟锋,由李伟锋负责固体废物进出口报关手续,进口废塑料后供其他企业使用。因进口的废塑料是以你单位的《许可证》报关进口,故需要用你单位的名义报关并缴税,鹏诠公司把需缴税的钱转账至你单位提供的私人账户,由私人账户再转账至你单位开设的对公账户,然后由你单位的对公账户划转至鹏诠公司的账户代为缴纳税款,鹏诠公司将取得的增值税缴款书及报关单证送至你单位。走私涉及188份报关单项下652个集装箱共13,536.303吨废塑料,取得不属于你单位使用的188份报关单对应货物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共190份,并抵扣了其中189份,抵扣税额10,101,782.03元。其中2013年共抵扣海关缴款书4份,抵扣税额 506,154.78元;2014年共抵扣海关缴款书74份,抵扣税额6,010,050.91元;2015年共抵扣海关缴款书111份,抵扣税额3,585,576.34。上述进项税额未作转出处理,2013年至2015年企业所得税未作相应调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九条“条例第九条所称增值税扣税凭证,是指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和农产品销售发票以及运输费用结算单据。”等规定,你单位购买货物取得不符合规定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造成2013年少缴增值税506,154.78元,造成2014年少缴增值税6,010,050.91元,造成2015年少缴增值税3,585,576.34元,合计少缴的增值税共10,101,782.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条有关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管理、纳税环节、奖罚等事项,比照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有关规定办理。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纳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你单位少缴2013年城市维护建设税25,307.74 元,少缴2014年城市维护建设税300,502.56元,少缴2015年城市维护建设税179,278.82元,合计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05,089.12元。 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务院令[2011]第588号)第二、三、六条的有关规定:“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教育费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你单位少缴2013年教育费附加15,184.64元,少缴2014年教育费附加180,301.53元,少缴2015年教育费附加107,567.30元,合计少缴教育费附加303,053.47元。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教育厅、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粤财综[2011]58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粤府办[2011]10号)的有关规定:“对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按“三税”申报缴款期限进行申报缴纳。”你单位少缴2013年地方教育附加10,123.10元,少缴2014年地方教育附加120,201.04元,少缴2015年地方教育附加71,711.54元,合计少缴地方教育附加202,035.68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以下统称企业)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依照本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第(三)项第3点“……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帐簿,根据合法、有效凭证记帐,进行核算……”、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国税发〔2008〕30号)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居民企业纳税人”、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核定其应税所得率:(一)能正确核算(查实)收入总额,但不能正确核算(查实)成本费用总额的;”及第六条“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中山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第二条“核定征收企业应税所得率表修订如下:……制造业……7%”等规定,对你单位2013年至2015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扣税凭据不得税前列支。鉴于你单位2013年至2015年取得不符合规定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未能提供相关材料领用凭证及账册,无法准确核算成本列支情况,核定征收你单位企业所得税,核定后,你单位少缴2013年企业所得税345,893.97元[计算过程:(22,811,216.51 +587095.43)X 7%)X25%-63,576.49],少缴2014年企业所得税575,596.10元[计算过程:(46,045,988.25+6.21+2062.16)X7%X25%-230,244.89],少缴2015年企业所得税349,739.07 元[计算过程:(28,007,081.05+301.90)X 7%X25%-140,390.13],少缴企业所得税合计1,271,229.1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规定,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进口货物的情况下,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用于虚假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属偷税。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偷税的违法行为处以所偷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5,303,435.69元。

罚款金额(万元): 530.343569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2-0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521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中山市税务局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2000MB2D012521

地方编码: 44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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