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清远市清新区***商店
行政相对人类别: 个体工商户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24***UQ997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 朱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42829********1646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清税二稽 罚 〔2021〕 7 号
违法行为类型: 逃避缴纳税款
违法事实: 你商店2019年至2020年期间销售货物累计取得货款收入15,992,598.17元,未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相关纳税申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第十一条“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实行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的简易办法,并不得抵扣进项税额。”、第十二条“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0号令)第三十条“小规模纳税人的销售额不包括其应纳税额。”等规定,你商店2019年至2020年期间销售货物收取货款15,992,598.17元未如实申报缴纳增值税,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合计432,141.67元。(详见附表《***商店少缴税款明细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1〕第49号)第六十三条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你商店通过私人银行账户收取货款未申报纳税造成少缴增值税407,680.8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4,268.83元的行为是偷税行为,偷税金额为421,949.67元(407,680.84+14,268.8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规定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情形对该项处罚依据的裁量基准,对你商店处以少缴税款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50%罚款,即处罚金额210,974.88元(具体处罚金额以金三系统录入的罚款为准)。
罚款金额(万元): 21.097488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2-0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00MB2D03346D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1800MB2D03346D
地方编码: 4418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