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广州***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87002M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550***002
法定代表人: 钟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430722********5895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穗税三稽 罚 〔2021〕 9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一)你单位于2016年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销售医疗保健设备取得应税收入共计37,688,848.00元(含税),换算成不含税收入为32,889,002.47元,其中2016年15,482,912.73元、2017年17,406,089.74元。 你单位上述应税收入主要通过法定代表人控制的“王某某”私人账户收取,并且未在账上列示,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费;相关成本费用未在账上列支,未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你单位于2019年5月27日自行向税务机关补充申报了2016年应税收入924,065.89元(不含税)、2017年应税收入943,145.30元(不含税),并补缴了相应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及税款滞纳金,但未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及地方教育附加。 你单位提出上述应税收入存在退货的情况,我局责令你单位提供退款的银行流水、退货的物流单据等证明材料,但你单位提供《情况说明》称由于公司管理不善无法提供退款退货的详细凭证。
(二)你单位登记的中国工商银行对公账户(账号:36028622***1129)2016年取得存款利息收入58.86元,2017年取得存款利息收入493.36元。你单位上述利息收入未作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申报。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的规定,你单位通过法定代表人控制的私人账户,收取销售货款,你单位在账簿上不列、少列货物销售收入,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行为是偷税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对你单位处以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罚款金额合计2,425,565.13元。
罚款金额(万元): 242.55651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06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2-06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20XH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100MB2D0420XH
地方编码: 440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