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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税务局:汕头市某汽车公司年终绩效奖励个人所得税被税务稽查

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头市***汽车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UKLPU2J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4***U2

法定代表人: 王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142427********451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头税二稽 罚 〔2021〕 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7年12月31日支付员工年终绩效奖励711,100元,2018年12月31日支付员工年终绩效奖励260,400元,2019年12月31日支付员工年终绩效奖励191,700元,2020年12月31日支付员工年终绩效奖励160,000元。在支付上述年终绩效奖励时,你公司均未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扣缴)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之内补扣缴2020年12月个人所得税4,800元。后于2021年7月2日对2017年12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51,355元、2018年12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9,264元、2019年12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293元补扣缴入库。以上分两次共补扣缴个人所得税191,71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已违反税法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对你公司2017年12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51,35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5,677.50元、对你公司2018年12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9264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632元、对你公司2019年12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293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146.50元,以上处罚款合计93,456元。(二)鉴于你公司已于2021年6月16日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之内补扣缴2020年12月个人所得税4,800元,故不再作税务处理。

罚款金额(万元): 9.345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2-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500MB2D016073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500MB2D016073

地方编码: 4405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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