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相对人名称: 汕头市***汽车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UKLPU2J
组织机构代码 工商注册号 税务登记号 事业单位证书号 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MA4***U2
法定代表人: 王某某
法定代表人证件类型: 居民身份证
法定代表人证件号码: 142427********4511
行政处罚决定文书号: 汕头税二稽 罚 〔2021〕 8 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其他违法
违法事实: 你公司2017年12月31日支付员工年终绩效奖励711,100元,2018年12月31日支付员工年终绩效奖励260,400元,2019年12月31日支付员工年终绩效奖励191,700元,2020年12月31日支付员工年终绩效奖励160,000元。在支付上述年终绩效奖励时,你公司均未按规定代扣代缴(预扣缴)个人所得税。 你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之内补扣缴2020年12月个人所得税4,800元。后于2021年7月2日对2017年12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51,355元、2018年12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9,264元、2019年12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293元补扣缴入库。以上分两次共补扣缴个人所得税191,71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的规定,你公司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款的行为已违反税法规定。
处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第六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2号)的规定
处罚类别: 罚款
处罚内容: :(一)对你公司2017年12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51,355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75,677.50元、对你公司2018年12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9264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632元、对你公司2019年12月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6,293元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8,146.50元,以上处罚款合计93,456元。(二)鉴于你公司已于2021年6月16日在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期之内补扣缴2020年12月个人所得税4,800元,故不再作税务处理。
罚款金额(万元): 9.3456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0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 2021-12-14
处罚有效期: 2099-12-31
公示截止期: 2022-12-14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处罚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500MB2D016073
数据来源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汕头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11440500MB2D016073
地方编码: 4405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