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博罗县园洲镇宇航精密制品厂)
发布时间:2022-04-06 11:28:10来源:第一稽查局
博罗县园洲镇宇航精密制品厂:(纳税人识别号:92441322L19918228F):
因采用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司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惠税一稽处〔2022〕142号)和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惠税一稽罚〔2022〕31号)。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4月6日
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惠税一稽罚〔2022〕31号
博罗县园洲镇宇航精密制品厂:(纳税人识别号:92441322L19918228F)
经我局(所)从2018年12月20日至 2022年2月28日对你单位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取得广州銮林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友信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艳达智博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精技嘉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根据实地调查,你单位未在注册地址“博罗县园洲镇刘屋村二十四米路地段”生产经营,该地址无人经营,你单位已查无下落。检查人员电话多次联系你单位在金三系统登记的经营者王梦连电话号码18718156688已为空号,生产经营地联系电话13713599658无人接听。2021年8月27日,检查人员将你单位案件检查所属期变更、检查人员变更及限期提供资料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在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网站实施公告送达。公告期内你单位未主动配合案件检查,未提供资料。
经查询金三系统及发票稽核管理系统,检查情况如下:
1、你单位取得深圳市友信康贸易有限公司2014年4月25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发票代码:4403133140,发票号码:05984634、05984635,金额合计:196,598.29元,税额合计:33,421.71元,价税合计:230,020.00元),分别在所属期2014年4月认证抵扣税款16,787.86元,2014年5月认证抵扣税款16,633.85元。
2、你单位取得深圳市精技嘉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0月21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4403153130,发票号码:03628785,金额:85,470.09元,税额:14,529.91元,价税合计:100,000.00元),在所属期2015年10月认证抵扣税款14,529.91元。
3、你单位取得深圳市艳达智博贸易有限公司2015年12月25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4403153130,发票号码:20013158,金额:99,829.06元,税额:16,970.94元,价税合计:116,800.00元),在所属期2015年12月认证抵扣税款16,970.94元。
4、你单位取得广州銮林贸易有限公司2016年1月26日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4400153130,发票号码:23888695,金额:99,829.06元,税额:16,970.94元,价税合计:116,800.00元),在所属期2016年1月认证抵扣税款16,970.94元。
经调取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账号:244001040010633、2440010415889)及经营者王梦连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账号:244000460109156),暂未发现资金回流情况。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所属期2014年4月、2014年5月、2015年10月、2015年12月、2016年1月、2018年3月增值税申报表、你单位金三完税证情况查询结果;
(2)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644012100180358)及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3)检查人员制作的《现场笔录》及在你单位注册地址现场拍摄的图片;
(4)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文书送达公告(博罗县园洲镇宇航精密制品厂);
(5)增值税发票稽核系统查询的发票抵扣信息;
(6)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账号:244001040010633、2440010415889)及经营者王梦连中国农业银行存款账户(账号:244000460109156)交易流水;
(7)检查人员电话联系你单位的录像光盘。
以上证据证明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且你单位经营者已走逃失联。
二、处罚决定
根据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薄、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第一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你单位取得深圳市友信康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精技嘉贸易有限公司、深圳市艳达智博贸易有限公司、广州銮林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报抵扣进项税款,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行为已构成偷税,应追缴所属期2014年4月增值税16,787.86元,2014年5月增值税16,633.85元、2015年10月增值税14,529.91元、2015年12月增值税16,970.94元、2016年1月增值税16,970.9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第三条“城市维护建设税,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税额为计税依据,分别与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同时缴纳”、第四条“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如下: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的规定,应追缴你单位所属期2014年4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39.39元(16,787.86×5%)、2014年5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31.69元(16,633.85×5%)、2015年10月城市维护建设税726.50元(14,529.91×5%)、2015年12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48.55元(16,970.94×5%)、2016年1月城市维护建设税848.55元(16,970.94×5%)。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款“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二款“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第三条第二款“个人所得税的税率: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第四条“对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双定户,其经营额原则上参照国家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国家税务机关核定定额明显偏低的(低于同类同行业水平或明显与其经营规模不符)或者国家税务机关未进行核定的,可以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或者采用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第十三条第一款“各行业所得率由各市地方税务局参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合伙经营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字〔2000〕91号),结合当地实际确定,并上报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备案”、第十五条第四款“以上计算公式不足以准确核定定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采用下列一种或两种以上的方法核定:(四)按照其他合理方法核定”、第二十九条“汇算清缴适用如下计算公式:年应纳税所得额=(按定额征收的核定月经营额×按定额征收的月数+按开发票额征收的各月开发票额之和)×所得率-月均业主费用扣除标准×实际经营月数;年应纳所得税额=年应纳税所得额×适用所得税率-速算扣除数;汇算清缴应补(退)所得税=年应纳所得税额-实际已纳所得税额”及《惠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惠州市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所得率表>的公告》(2014年第2号)“制造业,所得率,7%”的规定,你单位拒不提供纳税资料,成本费用无法核算,且按照你单位增值税申报情况,经营者王梦连2014年至2016年的个人所得税核定(核定月应纳税经营额为10,000.00元)明显偏低。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广东省地方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有关规定,你单位2014年申报销售收入为980,306.04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26,621.42元(980,306.04×7%-3,500.00×12),应纳所得税额为1,912.14(26,621.42×10%-750);2015年申报销售收入为874,700.71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9,229.05(874,700.71×7%-3,500.00×12)元,应纳所得税额为1,172.91(19,229.05×10%-750); 2016年申报销售收入为843,223.59元,则应纳税所得额为17,025.65(843,223.59×7%-3,500.00×12)元,应纳所得税额为952.57(17,025.65×10%-750)。因此应追缴经营者王梦连2014年个人所得税1,912.14元,2015年个人所得税1,172.91元,2016年个人所得税952.57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修订<广东省税务系统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21〕2号)第六条“税务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根据本办法,按照《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执行”及《广东省税务系统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45项“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帐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违法程度严重:纳税人阻碍税务机关正常纳税检查的;违法行为严重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或五年内被税务机关发现实施两次以上偷税行为的。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的规定,你单位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造成少缴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的行为已构成偷税,且经营者已走逃失联,拒不配合税务机关检查,违法程度严重,决定对你单位所偷增值税81,893.50元(16,787.86+16,633.85+14,529.91+16,970.94+16,970.94)、城市维护建设税4,094.68元(839.39+831.69+726.50+848.55+848.55)、个人所得税4,037.62元(1,912.14+1,172.91+952.57),共90,025.80元处以1倍的罚款90,025.8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90,025.8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博罗县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惠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