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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2〕2号)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琼税二稽告〔2022〕2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发布日期:2022-01-13

海南良发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400MA5T74JL4B,法定代表人:范天强):

       因无法联系你公司相关人员,涉税文书采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2〕1号)公告送达。你公司见本公告后可自行到我局领取纸质件。如不来领取,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地址:海口市城西路22号办公楼401室

       联系人:陈先生、林女士            联系电话:66969081    

       《税务处理决定书》(琼税二稽处〔2022〕1号)主要内容如下:

海南良发木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460400MA5T74JL4B)

       我局于2021年8月16至2021年11 月30 日对你公司(地址:海南省儋州市大成镇派出所旁)2018年11月15日至2020年6月19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18年11月15日至2020年6月19日,你公司在没有实际生产经营地址和生产加工能力的情况下,向陈加猷、沈冠千、颜家明等11户农户开具收购免税农产品(原木)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42份,金额合计51,714,120.00元,计算抵扣进项税额合计5,195,473.54元(发票明细详见附表);向海南宏基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海南万特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万宁旭森木业有限公司等9户企业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53份,金额合计43,963,791.42元,税额5,744,480.58元,价税合计49,708,272.00元(发票明细详见附表)。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对你公司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上述45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增值税普通发票542份的行为定性为虚开。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2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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