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江苏  >  宿迁市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

宿迁市税务局: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泗洪丰伟纺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2-09 11:08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泗洪丰伟纺织有限公司: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纳税人名称:泗洪丰伟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324MA20GMU76T;注册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四河乡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陈思林;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性别: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名称: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号码:532130********2397;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姓名;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性别;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证件名称;负有直接责任的财务负责人证件号码;案件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主要违法事实:经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46份,金额4303.06万元、税额559.40万元;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和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2月9日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泗洪县恒鑫工贸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2-09 13:36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泗洪县恒鑫工贸有限公司: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纳税人名称:泗洪县恒鑫工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324MA1XGWNJ5X;注册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龙集镇姚兴村;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张森林;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性别: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名称: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号码:430682********7913;案件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主要违法事实:经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0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40份,金额2282.56万元、税额299.10万元;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和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2月9日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泗阳县骏杰服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2-09 13:48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泗阳县骏杰服饰有限公司: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纳税人名称:泗阳县骏杰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323MA1MG4998K;注册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阳县临河镇房湖村二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任纪业;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性别: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名称: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号码:330421********3010;案件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主要违法事实:经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39份,金额2525.93万元、税额416.10万元;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和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2月9日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泗洪瑞泰纺织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2-09 13:55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泗洪瑞泰纺织有限公司: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纳税人名称:泗洪瑞泰纺织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324MA20JT4Y7N;注册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泗洪县龙集镇工业园区六号厂房;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吴春慢;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性别: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名称: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号码:330327********0819;案件性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主要违法事实:经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7年1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7份,金额2892.47万元、税额376.02万元;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和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2月9日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书(江苏益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2-02-09 13:58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

江苏益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现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纳税人名称:江苏益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300MA21W4LU6K;注册地址: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洋镇新化小区213号商铺;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胡明勇;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性别:男;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名称:身份证;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证件号码:320825********3391;案件性质:经税务机关检查确认走逃(失联);主要违法事实:经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已走逃(失联),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5份,金额121.50万元,税额1.21万元;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和税务总局、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2月9日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