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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税务局:增值税被组价征收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三罚[2022]9号

案件名称 新沂市胜昊新能源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1、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资料 为准确核实你单位业务开展情况,检查组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徐税稽三调〔2021〕1016号《调取帐簿资料通知书》,调取你单位2018年07月04日至2021年09月30日的账簿、记账凭证等资料。 你单位因账簿、资料保存不善,仅能提供2021年度共2本记账凭证,其余年度资料已无法找到。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 (1)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及调取帐簿资料清单 (2)询问笔录 2、隐瞒部分新电池销售收入、偷税 你单位利用新电池客户一部分为个体工商户、不需要发票的便利,对于这部分销售业务未向下游开具发票、未申报开票收入。 经查询你单位购销情况,你单位成立以来至检查期末(2021年9月30日),累计购进蓄电池等新货物金额合计1276654.31元,税额合计171903.25元,价税合计1448557.56元,你单位购进的新蓄电池等货物全部取得了销售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同期,你单位除将上述购进的全新货物除销售给无需开具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外,还销售给徐州台佳叉车销售有限公司、淮安利众再生资源有限公司、江苏富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邳州市小丁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宿迁柏特粮食设备有限公司、中油中泰新沂燃气有限公司、南通浩朗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七家单位。向上述七家单位销售的新蓄电池等货物,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计入销售收入,金额合计1144126.64元,税额合计148736.53元,价税合计1292863.17元。 你单位新货物销售金额明显小于购进金额,向个体客户销售新蓄电池产生的未开票收入未申报纳税,且由于账簿资料缺失,目前无法准确核算新电池销售数量和金额,建议依法予以核定征收。 增值税及附加税费方面 鉴于:(1)你单位账目混乱、凭证残缺不全,无法确定你单位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2)你单位是天能电池区域代理商,相同市场内没有充分数量的同类纳税人,无法确定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3)你单位购入废旧电池未取得发票也未进行账务处理,无法确定购入废旧电池成本。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 第154号)的规定,检查组建议对你单位销售新货物适用10%的成本利润率,作为其新货物的销售收入,按下列方法核定你单位各月增值税销售收入: 各月购进货物金额×(1+10%)+废旧电池已开票销售额 经核定,你单位少缴: 2019年11月增值税13540.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947.85元,教育费附加406.22元,地方教育费附加270.81元; 2020年1月增值税18678.4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307.49元,教育费附加560.35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73.57元; 2021年5月增值税4510.8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15.76元,教育费附加135.32元,地方教育费附加90.22元; 2021年6月增值税631.62元,城市维护建设税44.21元,教育费附加18.95元,地方教育费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

纳税人名称 新沂市胜昊新能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381MA1WT14W62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381MA1WT14W62

法人证件号码 3****************6

法人姓名 何胜利

处罚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对你单位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导致记账凭证丢失,建议处以2200元罚款。 (2)你单位采取隐瞒新电池销售收入的方式,不列、少列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建议对你单位处少缴增值税税款50%的罚款,计18680.83元,对你单位处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50%的罚款1307.67元,对你单位处少缴企业所得税税款50%的罚款,计655.45元。上述罚款合计20643.95元。 (3)你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建议处51000元罚款。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2-0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2-0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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