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锡税一稽罚[2022]46号
案件名称 无锡市启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逃避缴纳税款
处罚事由 经查,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单位接受上海喆隆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3100153130,发票号码#17547386~17547390,发票开具日期2015年12月18日,货物名称开平板,金额合计427975.38元,税额合计72755.82元,价税合计500731.20元。上述发票由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证实为虚开。你单位2015年12月底收到上海喆隆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5份发票,当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72755.82元,直接入库存商品-板材427975.38元并于当月结转销售成本。2016年5月接税务部门通知需作进项税额转出,等税务部门核实发票的真实性,确定真实后再予以转入,当月(所属期2016年5月)转出进项税额72755.82元,转出时一并申报了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未加收滞纳金。2017年2月(所属期)收到税务部门《涉税事项告知书》【锡高新协告2016(10(2))】准予上述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后转入。2018年9月17日再次接税务部门通知后办理更正申报转出进项税额,转出时未申报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综上所述,你单位取得了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8号)有关规定:“1、纳税人实施偷税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不缴或少缴税款0.5倍以上1倍以下罚款:①纳税人配合税务机关检查的;②在税务机关对其违法行为作出税务处理前主动补缴税款和滞纳金的;……”该单位在2018年8月(所属期)第二次申报进项税额转出,未一并申报城建税,少缴应纳税款,是偷税。鉴于该单位在税务机关实施检查过程中,能配合税务机关检查,主动减轻税收违法行为危害后果,根据违法情节从轻处罚,
纳税人名称 无锡市启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214589970164A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214589970164A
法人证件号码 3****************3
法人姓名 孙跃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处50%罚款,计2546.46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2-18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2-18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