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乎网站

首页 > 案例 > 江苏  >  徐州市税务局:通过开票方垫资、中间人操作、受票方协作的方式虚开发票被税务稽查

徐州市税务局:通过开票方垫资、中间人操作、受票方协作的方式虚开发票被税务稽查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徐税稽二罚[2022]8号

案件名称 徐州市***模具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1.违法事实 2017年1月1日-2017年12月31日你单位与上海庆垣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俊岗实业有限公司、上海习辉贸易有限公司、上海廷卿实业有限公司无真实货物交易,通过资金回流手段,接受虚开的6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6345064.19元,税额合计1078660.81元,价税合计7423725元,造成少缴纳2017年度企业所得税税款1321594.24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对你单位2017年虚构采购业务,通过开票方垫资、中间人操作、受票方协作的方式,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手段,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行为定性为偷税

纳税人名称 徐州市***模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3***861758J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61758J

法人证件号码 6****************X

法人姓名 陆某

处罚结果 处少缴税款1321594.24元50%的罚款660797.12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2-22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2-22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附件:
    分享:

    微信

    相关文章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