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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2-04-22 16:42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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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泰税稽罚告〔2022〕15号)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员:刘畅、王锐
联系电话:18115281686
联系地址:泰州市药城大道789号201室
君兰处罚告知.doc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3月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泰税稽罚告〔2022〕15号
高港区君兰市场营销服务中心(纳税人识别号:92321203MA1WG5UXXH):
对你(单位)(地址:泰州市高港区许庄街道许庄社区星二组)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5月27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1.你单位无实际经营场所。2.你单位无实际经营人。3.你单位未能提供开票和合同所列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证据。综上,认定你单位2018年5月1日至2021年9月30日接受南京海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等单位支付的银行转账款项,开具的发票品名为咨询费、市场调研费、市场咨询费等,没有真实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8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罚款2000元(含2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四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