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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税务局:购买烟酒的收据被税务稽查视同股东分配股息分红缴个人所得税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淮税稽罚[2022]16号

案件名称 淮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违反税收管理

处罚事由 经检查确认,你单位2019年5月取得一张从淮安经济技术开发区金扳手汽车维修中心购买烟酒的收据,实为股东个人消费报账,金额870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六条之规定,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17400.00元,未代扣代缴。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

纳税人名称 淮安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0***813657P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813657P

法人证件号码 3****************5

法人姓名 左某某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共计17400.00元的行为处少代扣代缴税款50%的罚款,共计8700.00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4-20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4-20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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