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税一稽送达公告〔2022〕01023号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公告
发布时间:2022-04-27 10:17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
涟水县徐其永医药咨询服务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因采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文书号见附件),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附件: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2年4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淮安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淮税一稽罚告〔2022〕14号
涟水县徐其永医药咨询服务部(纳税人识别号:91320826MA1P7WED27):
对你(单位)(地址:淮安市涟水县唐集镇唐集街15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4月25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发票
1、开具给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发票
⑴业务情况
因新冠疫情原因,对你单位与省内下游企业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的业务进行核查。你单位于2018年6月2日向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开出了发票代码3200172320,发票号码39148447(开票品名:会议及展览)、39148448(开票品名:打印机、硒鼓、碳粉)的2份增值税普通发票,其中:39148447发票金额为39900元,39148448的发票金额为7860元。
⑵资金情况
你单位提供了与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的服务合同,并说明由于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对承包分报人张某举办的活动不满意,服务款项未给付你单位。
⑶外调情况
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说明未发现有上述发票。在向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出具你单位提供的合同后,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提供了与你单位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说明材料。
⑷检查结果
在检查人员出示对江苏正大丰海制药有限公司调查结果后,你单位承认了在未发生实际业务的情况下根据张某的要求开具了上述发票的事实。
2、开具给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
你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表明,2018年6月8日向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开出了发票代码032001800104,发票号码89926339(开票品名:会务费),开票金额40000.00元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实际未与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发生实际业务。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涟水县支行账户(32050*********0690)未发现与成都长青制药有限公司的资金往来。
你单位上述开票行为,符合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10】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定性虚开增值税虚开发票行为,拟处以罚款5万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2022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