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关于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2-06-22 09:48 来源: 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拟将苏州博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晟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苏州玮鸿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等3户企业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现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税务违法行为举报电话:0512-12366
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苏州博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doc
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苏州晟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doc
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苏州玮鸿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doc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6月22日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苏州税稽通 〔2022〕121号
苏州博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08MA1XAGA866):
事由: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签章)
2022年6月22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苏州博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8MA1XAGA866
注册地址: 苏州市姑苏区宝带西路1177号2幢714室
法定代表人: 薛伟军,性别男,身份证号码130724********3818
主要负责人:
二、案件性质
虚开普通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确定该公司在2018年10月至2020年10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484份,金额4227.10万元,税额3.60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苏州税稽通 〔2022〕119号
苏州晟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08MA1W51KH4N):
事由: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签章)
2022年6月22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苏州晟睿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8MA1W51KH4N
注册地址: 苏州市姑苏区彩香路6号2304室
法定代表人: 周小杰,性别女,身份证号码511023********6223
主要负责人:
二、案件性质
虚开普通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确定该公司在2019年6月至2020年9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01份,金额891.71万元,税额0.86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苏州税稽通 〔2022〕120号
苏州玮鸿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508MA1WKW2158):
事由: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21年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等部门签署的《关于对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2016版)》有关规定,拟将你(你单位)失信信息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和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在土地供应、检验检疫监督管理、政府采购、银行授信、政策性资金投放等方面被有关部门参考使用,税务机关适用 D 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税务机关(签章)
2022年6月22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苏州玮鸿企业外包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320508MA1WKW2158
注册地址: 苏州市姑苏区彩香路6号3号楼3210室
法定代表人: 周小杰,性别女,身份证号码511023********6223
主要负责人:
二、案件性质
虚开普通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稽查局检查,确定该公司在2018年9月至2020年9月期间,对外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273份,金额2528.80万元,税额2.43万元。
四、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