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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税务局:你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22份,金额954776983.2元,税额124121007.5元均为虚开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公告

宁税稽公告〔2022〕20号

发布时间:2022-08-01 10:23 来源: 稽查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对南京沧兴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因相关《税务处理决定书》无法以直接、委托或邮寄方式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现将《税务处理决定书》公告送达,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本公告送达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具体内容附后,受送达人可到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领取《税务处理决定书》书面文本。

地址:南京市秦淮区甘雨巷88号

联系电话:025-52857307

联系人: 王琛、张珺

附件: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docx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8月1日

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处理决定书

宁税稽处〔2022〕87号

南京***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0102***PTD5H)

我局(所)于2021年9月2日至2022年7月15日对你(单位)(地址:南京市***号)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

通过对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实地查验,及与相关人员进行通讯联络查找,你公司注册经营地址信息虚假,且无法联系到相关人员,实际已处于走逃、失联状态,进销项发票不匹配,对上下游的协查结果异常等,上述行为均不符合正常企业的经营行为。

二、 处理决定及依据

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2〕21号)第六十八条:“下列事实法庭可以直接认定:(一)众所周知的事实;(五)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推定的事实。”的规定,你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均没有真实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你公司对外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022份,金额954776983.2元,税额124121007.5元均为虚开。

2、你公司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零五条、二百零九条的规定。根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730号)第三条的规定,移送公安机关。

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单位)若同我局(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税务机关(印章)

二O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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