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文书公告送达
发布时间:2022-08-10 10:39 来源: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
泰州市***商贸有限公司:
因《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泰税稽罚告〔2022〕42号)无法直接送达或邮寄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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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告知(有文号).doc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2年8月8日
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泰税稽罚告〔2022〕42号
泰州市***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21***2612600U):
对你(单位)(地址:泰州市***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9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你单位在2016年6月至2017年4月期间,购进品名为原油、原料油、重质油的非消费税应税产品,最终以品名为重油、燃料油的消费税应税产品对外销售,数量合计152170.53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有关政策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47号)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539号)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第十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提高成品油消费税的通知》(财税〔2015〕11号)第一条之规定,追缴你单位消费税185343705.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拟对你单位少缴的消费税185343705.54元处百分之五十的罚款,计92671852.77元。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