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通税稽二罚[2022]30号
案件名称 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违法
处罚事由
(一)房产税: 1.2018年1月-2021年6月,你单位以其开发的***富通苑1、2号楼一楼112号商铺作为售楼处,该售楼处的房产原值959826.16元(其测绘建筑面积面积177.16平方米,中博富通苑项目可售单位成本为4232.48元,2017年8月账面发生该售楼处装修费210,000.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28218.96元。 2. 2018年-2019年,你单位收取南通顺风速递有限公司房租收入78571.43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9428.57元。
(二)个人所得税: 你单位共开发***富通苑1、2、3号楼,其中:住宅236套,面积5649.02平方米,应代收代缴住房维修基金1896915.15元。在236套住宅中其中:未售16套;已售,未交房,未收到维修基金84套;已售,已交房,因迟交房等纠纷,未收到维修基金66套,已售,已交房,已到维修基金70套,共收取维修基金558172.55元。截止2021年8月31日,你单位共收取住房维修基金558172.55元,其中记入公司账91773.50元,其余466399.05元,未入公司账,存入了股东周某个人账户。以上行为应视为公司对股东的分红,公司未代扣代缴周磊个人所得税93279.81元。
处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名称 江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码 9132***215530E
组织机构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913206***215530E
法人证件号码 3****************2
法人姓名 蔡***
处罚结果 对你单位少缴的房产税处0.5倍罚款计18823.77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九条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的行为,处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税款50%倍的罚款计46639.91元。 以上共计处罚款65463.68元。
违法行为登记日期 2022-08-31
处罚决定书制作日期 2022-08-31
处罚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